
6月25日,审理17名被告人在南赵公司(公安部安全工业局下属的100%国有资本企业)发生的贪污财产和利用职务之便执行公务案件的庭审进入第三天。
在庭审中,各被告人和律师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宣读起诉书并提出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后,开始陈述辩护意见。
检察院建议法院判处南赵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阮文兴20年监禁(贪污财产罪)和7至8年监禁(利用职务之便执行公务罪),合并执行27至28年监禁。
X30工厂原经理黎进贵被建议判处13至14年监禁(贪污财产罪)。
南赵公司出纳员阮玉性被建议判处4至5年监禁(贪污财产罪)和3至4年监禁(利用职务之便执行公务罪),合并执行7至9年监禁。
被告人阮氏金蓉(会计)、武文顺(福和龙公司经理)、吴文引(原计划经营部副经理)和潘明强(计划经营部职员)均被建议判处4至6年监禁(贪污财产罪)。
其余被告人被建议判处最高4年6个月监禁,最低缓刑。

在起诉书中,检察院代表花大量时间分析犯罪原因、条件,同时评估各被告人的性质、程度和角色,以此作为量刑建议的依据。
据检察院称,这是一起性质特别严重的案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影响了干部职工执行公务过程中的声誉。犯罪行为出于牟利动机,对国家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
据检察院评估,被告人阮文兴(南赵公司原董事长)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
阮文兴受过良好培训,多年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熟悉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然而,出于牟利动机,被告人利用被赋予的职务和权力,指示下属签订经济合同,虚增产值,从而实施贪污财产行为。
“从角色、地位和获利程度来看,被告人阮文兴作为主谋,必须承担本案中最高的刑事责任”,检察院代表陈述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检方认为在整个调查过程以及庭审中,阮文兴未承认犯罪行为。
然而,根据已收集的文件和证据,有充分依据确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此,需要从严惩处以实现个别教育和一般预防,起诉书中指出。
除阮文兴外,检察院承认其余被告人态度诚恳,如实供述,悔过自新,并考虑适用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
关于民事责任和司法措施,检察院确定本案总损失超过238亿越南盾。
其中,贪污财产行为侵占的金额超过180亿越南盾,利用职务之便执行公务行为造成的损失超过56亿越南盾。
检察院代表表示,利用职务之便行为的后果已由各被告人全部弥补。
对于贪污的超过180亿越南盾,检方建议责令主要责任人继续退还侵占款项。
其中,阮文兴必须退还超过63亿越南盾。截至目前,被告人已退还超过32亿越南盾,还需继续退还超过30亿越南盾。
黎进贵被责令退还超过110亿越南盾。扣除其他被告人自愿退还的款项后,仍需执行超过100亿越南盾。目前黎进贵仅退还约4.43亿越南盾。
庭审将继续进行律师辩护和被告人自行辩护,之后审判委员会将进入评议阶段。
(编译:李程;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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