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第217/2026號法令,詳細規定《建設法》中關於建設活動管理的若干條款,明確了頒發建築許可證的權限和條件。

自7月1日起,鄉、坊人民委員會是三級、四級工程以及家庭、個人獨棟住宅建築許可證的頒發機構,但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科技園區和經濟區內的工程除外。

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科技園區和經濟區管委會被授權頒發其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建築許可證。

建設廳頒發本省範圍內不屬於上述對象的工程建築許可證。

根據第217號法令,有權頒發建築許可證的機構負責調整、延期、重新頒發、收回和註銷其頒發的建築許可證。

如果有權頒發建築許可證的機構未按規定收回已頒發的不當許可證,則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直接決定收回該建築許可證。

對於包含多個不同種類和等級工程的項目,建築許可證的頒發權限根據項目最高等級工程確定。

此外,自7月1日起,建築許可證頒發機構必須在其電子門戶網站上公開許可證信息,期限自頒發或延期之日起至少12個月。

根據新規定,建築許可證的內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稱、投資者名稱和地址、工程地點和位置。

工程類型、等級、建築紅線、建築界限、建築密度、容積率等。

對於民用工程、工業工程、獨棟住宅,除上述內容外,還必須包括總建築面積、首層建築面積、層數(包括地下室、閣樓層、技術層、屋頂層)以及工程高度。

工程開工期限自獲得或延期建築許可證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