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颁布第217/2026号法令,详细规定《建设法》中关于建设活动管理的若干条款,明确了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权限和条件。
自7月1日起,乡、坊人民委员会是三级、四级工程以及家庭、个人独栋住宅建筑许可证的颁发机构,但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园区和经济区内的工程除外。
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园区和经济区管委会被授权颁发其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筑许可证。
建设厅颁发本省范围内不属于上述对象的工程建筑许可证。
根据第217号法令,有权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机构负责调整、延期、重新颁发、收回和注销其颁发的建筑许可证。
如果有权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机构未按规定收回已颁发的不当许可证,则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直接决定收回该建筑许可证。
对于包含多个不同种类和等级工程的项目,建筑许可证的颁发权限根据项目最高等级工程确定。
此外,自7月1日起,建筑许可证颁发机构必须在其电子门户网站上公开许可证信息,期限自颁发或延期之日起至少12个月。
根据新规定,建筑许可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投资者名称和地址、工程地点和位置。
工程类型、等级、建筑红线、建筑界限、建筑密度、容积率等。
对于民用工程、工业工程、独栋住宅,除上述内容外,还必须包括总建筑面积、首层建筑面积、层数(包括地下室、阁楼层、技术层、屋顶层)以及工程高度。
工程开工期限自获得或延期建筑许可证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编译:Cici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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