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批准土地用途變更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剛剛頒佈決定,將多項土地領域的任務授權給坊、鄉、特區的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執行,其中包括批准土地用途變更。

據此,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授權坊、鄉、特區的主席執行以下任務:收回土地、補償、安置、交地、出租土地、批准土地用途變更、調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長土地使用期限、轉換土地使用形式、承認土地使用權、批准接收土地使用權以實施項目的協議、批准或審批土地使用方案。

解決土地相關任務的手續繼續適用2026年1月31日前的法律規定,直至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頒佈新的土地手續規定。

坊、鄉、特區的主席有責任正確執行已授權的任務和權限,並對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及法律負責授權任務的執行結果。

坊、鄉、特區的主席須定期評估並按規報告授權任務的執行結果。

農業與環境廳負責提供專業指導;檢查、監督授權執行情況;彙總並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報告授權任務的執行結果。

土地用途變更及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執行的25項土地任務和手續

根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分級決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執行以下26項土地任務和手續:

批准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管轄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拍賣方案。

批准或不批准個人多用途結合的土地使用方案。

批准經濟組織的農業用地使用方案;批准個人的水稻用地使用方案。

決定成立各項目的補償、安置委員會;發佈土地收回通知。

發佈強制清點決定;批准補償、安置方案;發佈執行強制清點決定;發佈執行土地收回決定;成立土地收回強制委員會。

批准土地收回強制方案及強制活動的經費;發佈《土地法》規定情況下的土地收回決定。

決定徵用土地、延長征用土地;成立委員會確定徵用土地造成的損失補償水平,決定補償水平。決定安置地的土地價格計算。

發佈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管轄範圍內的土地價格決定(針對具體土地價格確定情況);決定具體土地價格。

決定向個人交地、出租土地、批准土地用途變更;決定向居民社區交地;決定向個人交農業用地。

批准土地使用權出資方案、調整土地以便實施農村居民區整治發展項目、擴建升級農村交通道路。

決定土地使用權拍賣、批准地塊起拍價、決定確認土地使用權拍賣中標結果。

決定成立具體土地價格審定委員會;組織實施具體土地價格確定工作。

決定批准第88/2024號議定第3條第3款規定的補償、安置方案;決定以與收回土地不同用途的土地進行補償時的土地價格計算。

確定徵用土地造成的損失補償水平;決定成立強制清點委員會。

發佈批准或不批准農業用地使用方案的文件;批准執行土地糾紛解決決定的強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