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刚刚颁布决定,将多项土地领域的任务授权给坊、乡、特区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执行,其中包括批准土地用途变更。
据此,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授权坊、乡、特区的主席执行以下任务:收回土地、补偿、安置、交地、出租土地、批准土地用途变更、调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长土地使用期限、转换土地使用形式、承认土地使用权、批准接收土地使用权以实施项目的协议、批准或审批土地使用方案。
解决土地相关任务的手续继续适用2026年1月31日前的法律规定,直至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颁布新的土地手续规定。
坊、乡、特区的主席有责任正确执行已授权的任务和权限,并对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及法律负责授权任务的执行结果。
坊、乡、特区的主席须定期评估并按规报告授权任务的执行结果。
农业与环境厅负责提供专业指导;检查、监督授权执行情况;汇总并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报告授权任务的执行结果。
土地用途变更及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执行的25项土地任务和手续
根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的分级决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执行以下26项土地任务和手续:
批准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管辖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方案。
批准或不批准个人多用途结合的土地使用方案。
批准经济组织的农业用地使用方案;批准个人的水稻用地使用方案。
决定成立各项目的补偿、安置委员会;发布土地收回通知。
发布强制清点决定;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发布执行强制清点决定;发布执行土地收回决定;成立土地收回强制委员会。
批准土地收回强制方案及强制活动的经费;发布《土地法》规定情况下的土地收回决定。
决定征用土地、延长征用土地;成立委员会确定征用土地造成的损失补偿水平,决定补偿水平。决定安置地的土地价格计算。
发布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管辖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决定(针对具体土地价格确定情况);决定具体土地价格。
决定向个人交地、出租土地、批准土地用途变更;决定向居民社区交地;决定向个人交农业用地。
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资方案、调整土地以便实施农村居民区整治发展项目、扩建升级农村交通道路。
决定土地使用权拍卖、批准地块起拍价、决定确认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标结果。
决定成立具体土地价格审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土地价格确定工作。
决定批准第88/2024号议定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决定以与收回土地不同用途的土地进行补偿时的土地价格计算。
确定征用土地造成的损失补偿水平;决定成立强制清点委员会。
发布批准或不批准农业用地使用方案的文件;批准执行土地纠纷解决决定的强制方案。
(编译:李程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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