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剛頒佈第167號決議,對在鄉、坊、特區的軍事指揮部工作的人員因根據第66.12/2026/NQ-CP號決議重組軍事指揮部而離職的人員適用精簡編制政策。
具體而言,政府決定:因根據政府2026年第66.12號決議重組鄉級軍事指揮部而離職的鄉、坊、特區軍事指揮部(簡稱鄉級軍事指揮部)工作人員,適用政府2025年6月15日第154號議定的精簡編制政策。
在適用上述編制政策時,如果現任職務的精簡編制補貼低於根據98/2025/QH15號法律錄用公務員前職務的精簡編制補貼,則可選擇享受最有利的政策。
政府責成各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指導其管理下的機關、組織、單位編制離職人員名單。
預算執行第154號議定及上述內容的各項政策金額,報有權機關按管理權限審議決定,確保在9月1日前完成。
根據第154號議定第8條,對屬於精簡編制的人員規定了兩種離職政策:立即離職和學習職業技能後離職。
對於立即離職政策,適用於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不符合本議定第6條規定的提前退休政策條件的人員,如果立即離職,可享受3個月現行工資的補貼以尋找工作;每繳納強制社會保險一年的工作年限,享受1.5個月現行工資的補貼。
此外,可保留強制社會保險繳費時間或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一次性領取社會保險金。
對於學習職業技能後離職政策,45歲以下、身體健康、有責任感、有組織紀律意識但從事的工作與培訓水平、培訓專業不符、自願離職的人員,可由機關、組織、單位創造條件在離職前學習職業技能,自謀新工作。
在學習職業技能期間,享受原現行工資,並由機關、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如屬於參加失業保險的對象),但享受時間最多為6個月;
享受一筆職業技能培訓經費,金額相當於最多6個月現行工資的培訓課程費用,用於支付給培訓機構;
學習結束後,享受3個月離職時現行工資的補貼以尋找工作;每繳納社會保險一年的工作年限,享受0.5個月現行工資的補貼。
學習職業技能期間,計算連續工作時間,但不計算工齡以每年定期晉級加薪。
可保留強制社會保險繳費時間或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一次性領取社會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