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交通警察局(公安部)代表表示,政府剛剛頒佈了第238/2026號議定。

該議定對第168/2024號議定中關於道路交通事故秩序與安全行政處罰、駕駛證扣分及恢復分數的若干條款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自8月15日起,未配備合適安全設備的載有兒童的汽車將受到處罰

第238/2026號議定的新亮點之一是加強了對車內兒童的保護規定。

具體而言,自8月15日起,駕駛載有10歲以下且身高低於1.35米兒童的汽車,如未使用合適的安全設備,將被處以警告處罰。該規定不適用於客運經營車輛。

此外,該議定還嚴禁將10歲以下且身高低於1.35米的兒童安排在與駕駛員同一排座位,除非車輛只有一排座位。

據交通警察局稱,這是提高兒童交通安全標準的重要一步。

嚴懲拼車行為

第238號議定還補充了關於安裝、管理和傳輸行車記錄儀及圖像記錄設備數據的嚴格規定。

自2028年1月1日起,將開始對8座以下客運經營車輛、貨運經營車輛(半掛牽引車除外)以及內部運輸車輛上未安裝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自2029年1月1日起,職能部門將繼續對客艙圖像記錄設備的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駕駛員或運輸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安裝設備,或已安裝但設備無法正常運行、數據被篡改的,將受到嚴厲處罰。

其中,將未安裝行車記錄儀或圖像記錄設備的車輛投入運營的行為,個人將被處以500萬至600萬越南盾罰款,車主單位將被處以1000萬至1200萬越南盾罰款。

此外,該議定繼續加強對合同客運經營活動的管理。在總部、分支機構、代表處或其他固定地點違規上下客的行為將受到嚴肅處理。

特別是,該議定規定,駕駛非經營車輛但實施有償載客或為每位乘客確認座位(超出已簽署的運輸合同)的行為,將被處以1200萬至1400萬越南盾罰款。

該規定旨在遏制非法私人車輛經營運輸、擾亂交通秩序與安全的行為。

調整處罰權限

據交通警察局稱,為符合2025年《行政處罰法》(修訂版),第238號議定調整了多個職位的處罰權限。

據此,交通警察部隊被明確劃分了與駕駛證考試、頒發相關的違規行為的處罰權限,此前公安部已接手該領域的國家管理職能。

鄉級公安被授予處罰車輛登記相關違規行為的權限,以適應當前鄉級車輛登記的推行。

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最高罰款權限為3750萬越南盾;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最高可處罰7500萬越南盾。

在公安系統中,省級公安局長和交通警察局局長也有權處以最高7500萬越南盾的罰款。

第238/2026號議定自8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