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新規定關於確定工作崗位和官員薪酬制度

越南政府剛頒佈第232號法令,規定關於工作崗位原則、清單、職業等級、職務描述和能力框架,以及確定工作崗位、權限、管理責任、審批和調整公立事業單位官員工作崗位清單的內容。

確定工作崗位的原則

根據規定,確定工作崗位的原則依據單位的職能、任務、權限和組織結構,符合政府規定的框架工作崗位清單。

確保每個工作崗位基於性質相似或相同的基本任務組確定。具體化內容按照專業領域、行業、工作範圍或服務對象,不得產生新的工作崗位。

確定和使用工作崗位必須確保滿足要求,如不產生框架工作崗位清單以外的工作崗位,也不改變工作崗位名稱,不分割、拆分或合併政府頒佈清單中的工作崗位。

對官員適用專業薪資表

法令規定,在尚未根據主管機關規定實施新薪資制度期間,根據《官員法》規定錄用和接收的官員將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官員的專業薪資表。

擔任管理崗位的官員按照其當前擔任的專業或輔助工作崗位的職業等級定薪,並根據現行薪資法規定領取相應職位的領導管理津貼。

法令還規定了按照職業等級安排官員的比例,包括管理官員和非管理官員。

但對於自負盈虧的公立事業單位(包括經常性支出和投資支出)、自負經常性支出的公立事業單位、公立科技組織或其他依法另有規定的情況,單位可自行決定與一般比例不同的職業等級官員安排比例,以符合運營需求和財務能力。

若某一等級未達到規定比例,則缺額不得累加至更低等級(相鄰或不相鄰)。有權審批工作崗位的機關、單位應根據任務要求調整職業等級官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