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內務部指導公務員錄用條件

近期,許多人向內務部諮詢關於被錄用為公務員的條件。

根據第170/2025號議定,被考慮錄用的人員必須是事業編制人員,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並已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

如果工作經歷不連續但尚未領取一次性社會保險金,這段時間可以累計計算,包括此前按規定崗位工作的階段。

許多人還對“五年工作經歷”和“包括此前(如有)工作經歷”這兩個術語存有疑問,因此建議內務部作出具體解釋。

錄用公務員的情形和條件

內務部在答覆中表示,政府第170/2025號議定第13條(經第300/2026號議定修訂補充)規定了公務員的錄用、使用和管理。

據此,部分情形必須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從事與擬錄用工作崗位所需的培訓、專業、業務水平相符的工作。

該工作經歷必須連續,並在被錄用從事符合專業、業務的工作之前計算;不包括見習期、試用期(如有)。

該人員還必須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並按擬錄用工作崗位相應的薪資等級定薪。

要求相符培訓、專業、業務水平的工作是指與所培訓專業相關,且其所需知識技能與擬錄用工作崗位的職責描述、能力框架相符的工作。

根據第300號議定,基於滿足當前工作需求的人力需求,有權機關負責人可以考慮對以下情形予以錄用為公務員:

根據人才引進政策,目前在非公立機構、組織、單位工作的優秀專家、科學家、法學家、律師、傑出企業人士。

事業編制人員。 在人民軍隊、人民公安、機要組織中領取工資但非公務員的人員。

在由國家持有100%註冊資本的企業,或由國家持有超過50%註冊資本或有表決權股份的企業中,擔任科級及以上領導、管理職務的人員。

曾是幹部、公務員,後經有權機關決定轉往其他非幹部、公務員的機關、組織、單位工作的人員。

按照有權機關下達的編制指標被錄用,在由黨和國家交付任務的協會中工作的人員。

2013-2020年階段選派青年知識分子志願者到鄉參與農村、山區發展試點項目成員,在項目結束後繼續與鄉簽訂勞動合同工作的人員。

按工作崗位確定職級

據內務部稱,《幹部和公務員法》及相關議定規定,公務員的錄用、使用和管理必須以工作崗位為依據。

公務員被安排到哪個工作崗位,就按該崗位確定相應職級。對於專業、業務類公務員,職級確定依據崗位職責描述和能力框架。

內務部提醒,根據新規定,不再像以前那樣進行職級任命和定薪。因此,職級確定不再依據各專業管理部門頒佈的每個公務員職級的專業、業務標準。

對於屬於或直屬機關、組織、單位中擔任正職、副職的領導、管理公務員,按工作崗位確定職級必須滿足該機關、組織所使用相應職級的專業、業務要求。

在此基礎上,內務部建議各地依據現行規定,為省直屬專業機關的正職、副職領導按高級專員職級定薪;為鄉直屬專業機關的正職、副職領導按專員職級定薪。

確定職級和定薪必須確保在有權機關已批准的工作崗位公務員配置比例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