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是一種普遍誤解,可能導致嚴重的版權侵權風險。
針對這一問題,副教授、博士阮文升龍——越南RMIT大學專業傳播系副主任——強調,認為“已支付個人應用費用就不必在店內繳納版權費”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像Spotify或YouTube Premium等流行在線服務的服務條款都明確規定:賬戶授權僅用於個人、非商業用途。
持同樣觀點的律師潘武俊——PhanLaw律師事務所——分析道:支付給Premium套餐的費用實際上只是為了去除廣告,改善個人或家庭私人空間的音樂體驗,不能替代商業活動中購買音樂版權的義務。
因此,如果使用個人賬戶在店內播放音樂,用戶不僅違反了平臺的服務條款,還侵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
有版權的音樂在餐廳、咖啡店播放,便成為服務體驗的一部分(營造情感、延長停留時間、支持品牌定位)。
龍先生強調:“在店內播放音樂是一種商業目的的利用行為,因此屬於完全不同的權利層級。”
為了便於理解,用戶可以像在Netflix或HBO上使用個人賬戶看電影,但不能公開放映並售票或向顧客出售飲品。這種行為侵犯了版權。
“許多店主可能會感到驚訝,但實際上這項義務早已存在,按照《知識產權法》和2023年政府第17號法令(規定了《知識產權法》中關於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若干條款和執行措施的細節)的規定,之後又經2026年第134號法令修訂補充。2026年7月1日這個時間點只是進一步明確了費用計算和處罰標準,並非新增一項收費項目,”龍先生說道。
店主的另一個誤解是,如果不能證明音樂直接帶來收入,就無需繳納費用。
然而,根據潘武俊律師的說法,現行法律完全不要求證明某一特定歌曲直接創造了收入或吸引了多少顧客。只要經營場所播放音樂提供服務,該行為就自動被視為“商業目的使用”,並必須伴隨支付版權費的義務。
如果故意規避或不履行此項義務,經營場所將面臨非常嚴厲的制裁。具體而言,在民事方面,經營場所可能被權利人起訴至法院,被迫停止侵權行為、道歉、公開更正並賠償財產損失、利潤減少、律師費用等。
在行政方面,根據2025年政府第341號法令(規定著作權及相關權利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作品、錄音錄像製品而不支付版權費的行為,可被處以數千萬越南盾的罰款,並被迫返還全部違法所得。
在刑事方面,如果侵權行為達到商業規模,非法獲利達5000萬越南盾以上,或給權利人造成1億越南盾以上損失,經營場所可能根據《刑法》第225條被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最高可被罰款3億越南盾,或判處最高3年的監外改造。對於商業法人,罰款最高可達30億越南盾,或被暫停經營有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