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結論由副監察長黎士七於7月9日簽署發佈。
投資項目管理的不足
根據結論,該部在投資項目管理過程中,從預算編制、審查、評估到批准環節暴露出諸多不足。
監察機構認定,部分項目預算編制脫離實際,導致實施過程中需要多次調整預算額。存在工程量、單價確定不準確導致預算增加,部分項目設計不符合實際情況。
部分投資方在合同單價未確定或未按規定執行的情況下,與承包商簽訂補充合同,導致結算金額增加。
多個項目因資金撥付緩慢、進度多次調整而超出原計劃時間。
此外,已完工項目的結算審查和批准工作滯後,儘管工程已移交併投入使用。
審計結論還指出,該部在某些情況下未按規定指導制定土地使用方案,股份化方案檔案中缺少完整的評估報告。在正式轉為股份公司時點上的企業價值批准滯後。
部分企業在股份化後製定的土地使用方案未獲得地方人民委員會的一致意見,或與之前的使用方案不符。
監察機構認為,部分企業在選擇出售部分國有資本的形式時,與股份化後的生產經營方案不符。
對於解放電影股份公司,政府監察總署要求企業全面申報房產和土地,制定股份化後的土地使用方案。
監察機構要求核查並重新確定國有資本價值,包括核對債務、確定投資資金及在迪安(平陽省)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在轉為股份公司時點上的數額。
整頓財政和公共財產管理
針對上述問題,政府監察總署建議越南文化體育旅遊部組織檢查,明確相關集體和個人的責任並按規定處理。
該部還被要求協調相關機構全面落實審計結論,整頓財政和公共財產管理,嚴肅處理違規行為。
政府監察總署要求,在執行結論過程中,若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浪費的行為或涉嫌刑事違法跡象,必須將檔案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對於正在利用公共財產進行經營、出租、合作、聯營但未獲主管機構批准方案的單位,政府監察總署要求暫停該活動,儘快完善檔案,待方案獲批後方可繼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