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若反腐者遭受損失,國家是否賠償?

7月14日下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國家賠償責任法若干條款修正補充草案》發表意見。

提議對反腐者予以賠償的情形

司法部長黃青松代表政府陳述時表示,國家機關對執行公務人員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是憲法賦予的一項權利。他指出,新規定之一是為反腐、反浪費、反消極行為的鬥爭者及其親屬增加了獲得賠償的權利。

據此,反腐、反浪費、反消極行為的鬥爭者是指對國家機關、組織、個人在執行任務、管理和使用公共財政、公共財產中的腐敗、浪費、消極行為進行反映、舉報、檢舉的個人。

反腐、反浪費、反消極行為鬥爭者的親屬包括配偶、生父、生母、養父、養母、親生子女、養子女。

法律草案規定,當國家機關未及時、不正確採取保護舉報人、反腐、反浪費、反消極行為鬥爭者及其親屬的措施時,國家有責任根據《舉報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賠償。

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若反腐者遭受損失,國家是否賠償?

建議暫不擴大稅收管理領域的國家賠償範圍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這一內容時表示,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及國會一些機構基本贊同補充這一內容,以體現越共中央政治局第231號決議的制度化。然而,部分意見仍存疑慮,因為一些法律雖提及“消極”一詞,但未明確其內涵,且保護反腐鬥爭者的措施尚未在任何規範性文件中具體規定。因此,審查機構建議修改相關法律,明確“消極”的法律內涵及保護反腐鬥爭者的法律機制,以確保為國家賠償法中對這些對象及其親屬的賠償提供充分、配套的實施基礎。

草案還提議擴大稅收管理領域的國家賠償範圍。在提出意見時,財政部建議在將稅收領域國家賠償範圍從4種行為擴大到10多種行為之前,需具體評估對國家預算資源的影響及其他政策影響,方可納入法律。對此,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建議暫不擴大稅收管理領域的國家賠償範圍,維持現行規定。

關於免除返還責任,法律草案補充規定:造成損害的直接主管機關負責人可決定免除因過失造成損害且屬於創新改革建議情形、經主管機關批准並確定其符合正確方針、動機純潔、為公共利益的工作人員。委員會常設委員會認為,黨的文件及一些法律已規定排除刑事責任、免除民事責任、免除法律責任的有關情形,以及在特定領域的特殊機制和政策。但草案的規定仍缺乏一致性。審查機構建議繼續審查,確保國家賠償責任的依據和範圍一致,從而準確確定免除返還責任的情形。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建議修改上述規定,避免在審批免除返還情形時產生過多程序,導致時間延長並給執行公務人員帶來心理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