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長黃青松在代表政府提交的報告中表示,《城市發展法》草案旨在為胡志明市、特殊城市、其他城市和經濟特區的發展建立穩定、突破性和可行的法律框架。
建議對特殊城市進行全面徹底的分權
該法案包括5章68條,重點圍繞兩大類內容。
第一,對特殊城市進行全面徹底的分權,特別是頒佈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權力,同時建立監督、檢查、問責機制。
第二,建立促進特殊城市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涉及城市政府組織、公務員制度、規範性法律文件頒佈、規劃、建設、城市發展、城市安全秩序、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
黃青松先生表示,越共中央政治局基本同意法案中關於向特殊城市分權以建設體制的內容。
草案規定,允許胡志明市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權限,為民眾和企業實施投資項目提供便利,並與數字化轉型、科技創新相結合,提高市政府運作的效能和效率。
該法案為發展符合胡志明市實際條件、發展要求和執行能力的關鍵領域提供了法律依據。
例如國際金融中心、自由貿易區、綜合物流、海洋經濟、能源基礎設施、能源工業、教育、醫療、旅遊、吸引戰略投資者和培養高素質人力資源。
關於監督、檢查、審計和問責機制,法案設計相關規定,確保政策在正確權限內透明、高效實施。
權力控制與鼓勵、保護幹部積極主動、創新、敢想敢幹、為公共利益而行動並行;同時嚴懲腐敗、牟利和濫用政策行為。
政府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允許將該法案補充列入2026年8月國會會議議程,按照簡易程序審議通過。
同意國會直接向胡志明市分權並加以控制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常委會基本同意國會直接向胡志明市和各特殊城市分權,授權政府決定對其他城市和經濟特區的適用範圍。
為確保可行性,審查機構建議補充原則,作為政府規定對尚未被認定為特殊城市適用促進特殊城市發展機制和政策的依據。
同時,需要貫徹授權與權力控制相結合的原則。每項授權必須有相應的跟蹤、報告、檢查、監督和問責機制。
審查機構建議明確政府在協調各部門、地方實施過程中的作用;處理在制定、頒佈和實施特殊機制和政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此舉旨在確保受益於特殊機制的各地方與未受益的地方之間利益平衡。
關於允許政府頒佈法律中未規定或試點實施的機制和政策,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建議審慎研究。
因此需要明確適用範圍、條件、適用標準,並排除憲法明確規定的屬於國會權限的一些內容。
胡志明市人民議會主席武文明表態將推動儘快頒佈指導文件和決議,以便法律在國會通過後立即實施,使政策落地。同時將嚴格執行檢查、監督和權力控制機制。
國會副主席阮克定在總結時明確指出,國會常務委員會基本同意上述內容,並建議政府和各機構吸收會議意見以完善法律草案。
國會常務委員會一致認為該法案具備提交國會審議的條件,若獲得高度共識,將在2026年8月第一次非常規會議上按照簡易程序審議通過,並建議通過後自10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