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若反腐者遭受损失,国家是否赔偿?

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若反腐者遭受损失,国家是否赔偿?

7月14日下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国家赔偿责任法若干条款修正补充草案》发表意见。

提议对反腐者予以赔偿的情形

司法部长黄青松代表政府陈述时表示,国家机关对执行公务人员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是宪法赋予的一项权利。他指出,新规定之一是为反腐、反浪费、反消极行为的斗争者及其亲属增加了获得赔偿的权利。

据此,反腐、反浪费、反消极行为的斗争者是指对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在执行任务、管理和使用公共财政、公共财产中的腐败、浪费、消极行为进行反映、举报、检举的个人。

反腐、反浪费、反消极行为斗争者的亲属包括配偶、生父、生母、养父、养母、亲生子女、养子女。

法律草案规定,当国家机关未及时、不正确采取保护举报人、反腐、反浪费、反消极行为斗争者及其亲属的措施时,国家有责任根据《举报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若反腐者遭受损失,国家是否赔偿?

建议暂不扩大税收管理领域的国家赔偿范围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这一内容时表示,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及国会一些机构基本赞同补充这一内容,以体现越共中央政治局第231号决议的制度化。然而,部分意见仍存疑虑,因为一些法律虽提及“消极”一词,但未明确其内涵,且保护反腐斗争者的措施尚未在任何规范性文件中具体规定。因此,审查机构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明确“消极”的法律内涵及保护反腐斗争者的法律机制,以确保为国家赔偿法中对这些对象及其亲属的赔偿提供充分、配套的实施基础。

草案还提议扩大税收管理领域的国家赔偿范围。在提出意见时,财政部建议在将税收领域国家赔偿范围从4种行为扩大到10多种行为之前,需具体评估对国家预算资源的影响及其他政策影响,方可纳入法律。对此,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建议暂不扩大税收管理领域的国家赔偿范围,维持现行规定。

关于免除返还责任,法律草案补充规定:造成损害的直接主管机关负责人可决定免除因过失造成损害且属于创新改革建议情形、经主管机关批准并确定其符合正确方针、动机纯洁、为公共利益的工作人员。委员会常设委员会认为,党的文件及一些法律已规定排除刑事责任、免除民事责任、免除法律责任的有关情形,以及在特定领域的特殊机制和政策。但草案的规定仍缺乏一致性。审查机构建议继续审查,确保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范围一致,从而准确确定免除返还责任的情形。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建议修改上述规定,避免在审批免除返还情形时产生过多程序,导致时间延长并给执行公务人员带来心理压力。

(编译:张悦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0331/

(0)
上一篇 1小时前
下一篇 57分钟前

你可能喜欢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