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提議增加1天假期,並規定每年9月30日前公佈節日安排

9月4日上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對修訂、補充《勞動法》《檔案法》《性別平等法》《紅十字活動法》和《就業法》若干條款的法案提出意見。

避免臨近放假才通知,給民眾和企業造成困難

內務部副部長高輝在提交政府報告時表示,關於《勞動法》,修訂補充草案規定了每年具體節假日放假通知任務的分權,並補充了在9月30日之前完成下一年放假通知任務的期限(根據內務部參謀、由政府總理決定)。

此舉旨在為幹部、公務員、職員、民眾和企業創造準備合適項目、計劃的條件,避免像目前那樣臨近放假才通知,給民眾和企業休假造成困難。

具體內容是,法案規定每年根據實際情況由總理決定具體節假日安排。

內務部部長負責在上一年的9月30日前通報由總理決定的下一年的具體節假日安排。

而現行法律規定,每年根據實際情況,由總理決定具體的農曆新年和國慶節假期。

此前,政府第128/2025號法令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規定了內務領域國家管理中的分權、分級。

具體來說,該法令規定,按《勞動法》規定每年具體節假日放假通知任務由內務部部長執行。

越南提議增加1天假期,並規定每年9月30日前公佈節日安排

將11月24日假日補充進《勞動法》

另一項內容,內務部副部長高輝表示,草案將越共中央政治局第80號決議關於發展越南文化的新內容制度化,規定11月24日為“越南文化日”,且為勞動者帶薪休假日。

此前,越共中央政治局第80號決議已同意將每年11月24日定為越南文化日。

按該主張,這是帶薪休假日,讓民眾提升文化享受能力,文藝工作者獲得鼓勵創作,全社會推崇、踐行文明文化生活。

國會已通過關於發展越南文化的決議,其中規定每年11月24日為越南文化日,勞動者帶薪休假。

該決議還規定,根據有權國家機關的決定,在越南文化日當天,對參觀公立文化、體育場所的服務費用予以免除或減免。

同時鼓勵人民,特別是青年、兒童,在民族和國家的重大節日參與文化活動。

這樣,在建議補充後,按照規定,勞動者在以下節日和春節假期帶薪休假:

具體:元旦1天(公曆1月1日),農曆新年5天,勝利日1天(公曆4月30日),國際勞動節1天(公曆5月1日),國慶節2天(公曆9月2日及相連的前後1天),雄王祭祖日1天(農曆三月初十),越南文化日1天(公曆11月24日)。

隨後,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德榮在審查時表示,關於假期,委員會常委會贊成補充1天假日為越南文化日(公曆11月24日),勞動者帶薪休假。

榮先生表示,有意見建議規定節假日調休原則,讓民眾和企業主動安排工作。

國會副主席阮氏清就這一內容作出結論,明確指出國會常務委員會同意將11月24日——越南文化日補充為帶薪休假日,並要求核查、統一適用時間。

同時,考慮研究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中規定內務部部長通報每年節假日日程的權限、通報時限,還是由政府按權限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