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生產劣質食品最高可判處12年監禁

越南公安部正在就《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預計將在8月舉行的第一次非常規會議上提交國會審議。

關於越南公安部對行為和刑罰的建議詳情

現行《刑法》第193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假冒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在草案中提議增加第193a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的行為。

根據草案,獲准生產經營的人員,但明知商品的主要成分含量、營養成分含量或技術特性僅達到公佈標準或標籤信息的70%或以下,可能面臨刑事處理。

具體而言,違法者可能被處以5000萬至2億越南盾罰款、最高2年監外改造或1至3年有期徒刑,如果屬於以下情況:假冒商品數量相當於價值6000萬至3億越南盾的真品或具有相同技術特性和用途的商品。

對於商品價值低於6000萬越南盾的情況,如果此前因該行為或《刑法》第188、189、190、191、193、194、195、196和200條規定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曾因其中一項罪名被判刑且未撤銷前科,再犯者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犯罪分子違法所得1億至2億越南盾,或造成2億至10億越南盾的財產損失,將適用此刑罰。

犯罪分子可能被判處3至7年有期徒刑,如果行為有組織、具有專業性質;利用職務之便或濫用職權;或假冒商品數量相當於價值3億至10億越南盾的真品或具有相同技術特性和用途的商品;違法所得2億至10億越南盾;或造成10億至30億越南盾的財產損失。

跨境貿易、危險累犯、或使用計算機網絡、電信網絡、電子手段實施犯罪,以及假冒化妝品、建築材料、電力設備和材料、易燃易爆產品,也適用此刑罰。

使用擁有1萬至10萬粉絲、註冊用戶或會員的電商平臺實施犯罪的,也適用3至7年徒刑。

草案建議,如果假冒商品數量相當於價值10億越南盾或以上的真品或具有相同技術特性和用途的商品,可判處7至12年徒刑。

此刑罰適用於違法所得10億越南盾或以上;造成2人或以上死亡;或造成至少2人受傷、健康受損,總體身體傷害率122%或以上的情況。

造成財產損失30億越南盾或以上,或使用擁有10萬或以上粉絲、註冊用戶或會員的電商平臺犯罪的,也可能受到此刑罰。

此外,個人違法者還可能被處以4000萬至1億越南盾的附加罰款,被禁止擔任職務、禁止從事特定職業或工作1至5年,並可能被沒收部分或全部財產。

對於商業法人,草案建議對第1款行為處以20億至60億越南盾罰款,對第2款行為處以60億至120億越南盾罰款,對第3款行為處以120億至180億越南盾罰款或暫停營業6個月至3年。

確保刑事處理中的公平原則

律師Đặng Văn Cường(河內律師團Chính pháp律師事務所主任)表示,在實際適用《刑法》第193條關於生產、銷售假冒食品、食品添加劑方面,出現了一些不足。

有些商品完全喪失使用價值,被完全假冒;但也有些商品仍有一定使用價值,只是未達到申報的質量標準,例如僅達到註冊標準的60%或65%。儘管危險程度大不相同,但都按同一生產、銷售假冒商品罪名處理,導致刑事責任區分不夠合理。

根據《刑法》貫穿始終的刑事責任個性化原則,刑罰必須與犯罪行為的性質、危險程度相稱。因此,草案新增第193a條,將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規定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的行為單獨列為獨立罪名,將確保刑事處理中的公平原則。

同時避免對危險程度大不相同的各種行為適用同一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