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佈新規:食品上市須公佈適用標準

必須執行適用標準公佈

根據決議,關於適用標準公佈的規定範圍覆蓋了當前市場上流通的大部分食品類別。

因此,必須公佈適用標準的食品包括預包裝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劑、營養微量成分、保健食品、醫用營養食品、特殊飲食食品、補充食品、36個月以下兒童營養產品。

決議具體規定了負責將產品投放市場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執行適用標準公佈的情況。

因此,尚未有國家標準或尚未有合格評定機制的產品;營養微量成分;僅含維生素、礦物質且未公佈健康建議的補充食品。這些產品在投放市場前必須公佈適用標準。

適用標準公佈檔案包括根據決議規定的適用標準公佈文本;按規定要求的產品檢驗結果單(經組織或個人確認蓋章的副本;或經認證的電子副本)。

必須提供12個月內的檢驗結果單,由符合ISO/IEC 17025標準的測試機構頒發,完整體現規定的質量和安全指標。

與之前根據2010年《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指導法令的規定相比,第66.13號決議對公佈檔案的要求更為明確。這有助於解決企業使用舊檢驗結果、未能準確反映流通產品質量的問題。

決議還明確列出了免除公佈程序的情況,如僅用於出口生產的原材料、不在國內消費的原材料、用於援助、科學研究或檢驗的進口產品。

決議規定適用標準公佈主要通過在線形式進行,處理期限為15天。如果接收機構未提出書面意見,檔案將在電子信息系統中公開。

企業僅可在檔案公開後進行經營

決議還規定了企業的責任。因此,組織和個人對已公佈檔案的合法性、準確性以及產品質量和安全承擔全部責任。

同時,僅當公佈檔案在接收機構的電子信息頁面或在線公共服務系統上公開後,方可進行產品的生產和經營。

若產品名稱、產地或主要成分發生變化,企業必須重新公佈適用標準。

決議還明確規定了在電子商務平臺上在線銷售時公開適用標準公佈檔案的責任。這被視為加強事後監管、保護消費者免受過度和虛假廣告影響的重要法律依據。

對於非英語的外語文檔,組織和個人必須翻譯成越南語並認證翻譯人員簽名。若無法翻譯並認證為越南語,允許提交經生產國或出口國認證翻譯人員簽名的英文翻譯副本;隨後自行翻譯成越南語並對內容準確性負責。

若產品標籤使用多種語言但不含英語,僅要求翻譯生產國或出口國的語言。所有文檔在公佈時必須仍有效。

若產品名稱、產地、產品成分(輔料除外)發生變化,組織和個人必須重新公佈適用標準。其他變化情況,組織和個人需書面通知有權國家管理機構變更內容,並在發送通知後立即進行產品的生產和經營。

第66.13號決議有效期至替代2010年《食品安全法》的文件出臺,但不晚於2027年2月28日。

決議有望有助於恢復食品市場秩序,同時提高企業對公共健康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