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峴港市人民委員會剛剛頒佈了關於公立教育機構教師調動和輪崗的規定草案,其中具體規定了調動條件、時間、權限和審批流程。
該規定預計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
根據草案,有意調動的教師如滿足《教師法》和《幹部公務員法》規定的條件,將予以考慮。
對於根據吸引和重用政策招聘到少數民族地區、山區、邊境、海島或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工作的教師,最低工作年限為自錄用之日起滿60個月方可申請調動,同時需完成優秀任務、未受紀律處分並提交調動申請。
對於根據高素質人才吸引政策招聘的教師,如希望調往其他地方,最低工作年限為自錄用之日起滿120個月。
其餘情況最低工作年限為自錄用之日起滿36個月方可考慮調動。
自願調往少數民族地區、山區、邊境、海島或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的情況則不適用此時間限制。
草案還規定,正在被派往需要加強的單位工作的教師不得調往其他單位,除非調往市外或特殊情況。
同時,調動不得在年度輪崗計劃實施期間進行,且必須保證調出單位和接收單位的人員結構。
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其管轄範圍內教育機構之間的教師調動。
教育培訓廳廳長決定市內地方之間、不同管理權限單位之間或峴港與各省市之間的調動。
草案還規定了教育培訓廳在完成教師輪崗工作後每年公佈調動時間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