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峴港市人民委員會近日發佈了公立教育機構教師調配與調動規定的草案,具體規定了調動條件、時間、權限和流程。
該規定預計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
根據草案,有意調動的教師若符合《教師法》和《公務員法》規定的條件,可獲考慮。
對於按吸引、優待政策招聘到少數民族地區、山區、邊境、海島或經濟社會特別困難地區工作的教師,自錄用之日起至少工作滿60個月方可申請調動,且須完成好評、無違紀處分並提交調動申請。
對於按高素質人才吸引政策招聘的教師,若有意調往其他地區,自錄用之日起至少工作滿120個月。
其他情況自錄用之日起至少工作滿36個月方可考慮調動。
自願調往少數民族地區、山區、邊境、海島或經濟社會特別困難地區者,不受此時間限制。
草案還規定,正在被調配至需要加強的單位的教師,不得調往其他單位,除非調往市外或特殊規定情況。
同時,調動不得在年度調配計劃實施期間進行,且須確保調出單位和接收單位的人員結構。
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負責決定其管轄範圍內教育機構之間的教師調動。
教育培訓廳廳長負責決定本市內各地區之間、不同管轄單位之間或峴港與外省之間的調動。
草案還規定了教育培訓廳在完成教師調配工作後公佈每年調動實施時間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