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5日下午,越南國會討論《投資法》第六條和附件四修訂補充草案,涉及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目錄。
代表黎黃英(嘉萊省代表團)、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專職委員認為,削減經營條件並從事前檢查轉為事後檢查必須有原則,不能為湊夠指標而機械式削減。他認為,國際經驗,如OECD關於執法的原則體系,都一致認為:只有在正確評估風險且已有替代工具準備就緒時,才能轉為事後檢查。
對削減數量和目錄的疑慮
因此,對於附件四草案所列198個行業、削減約29.3%,該代表認為數字並非最令人擔憂,而先取消條件、替代工具尚未到位將造成風險,與此同時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蘇林已要求:不能在這一文件中削減,卻在其他地方產生空白。
他舉例說,在清潔水行業目錄中,涉及數千萬民眾健康,需要等待預計在新附件四生效後第三屆會議上通過的《供水排水法》。又如海運、港口開發行業等待修訂《海商法》,但目前尚未納入立法計劃。
與此同時,黃英代表指出,呈文內容還稱執法將“不產生新資源”,同時卻承諾在大多數行業“加強事後檢查”、“建設數據庫”。
黃英代表認為,同時維持這兩點相互矛盾。他以韓國為例:在轉向基於風險的事後檢查時,韓國僅一年內就將監察員人數增加了一倍。他說:“資源不匹配,事後檢查就只是空話。”
代表潘氏美蓉(西寧省代表團)建議繼續全面審查目錄,基於統一、客觀、適用於所有行業的標準體系。她認為,不應主要依據削減指標和各專業管理部門的各自建議。
蓉女士說:“國會不僅在修改《投資法》的一個附件,而是在決定一項全面審查機制,以清除市場準入的法律障礙,為經濟增長注入新動力,同時推進體制革新、削減行政手續並最大程度發揮社會資源。”
保留或將某個行業移出目錄,必須依據以下標準:對國防、安全、公眾健康和環境的影響程度。
需要仔細評估適用經營條件的必要性:該行業是否仍符合《投資法》限制經營自由的標準,管理目標是否已由專門法律保障,以及能否從事前檢查轉為事後檢查。

公開削減目錄,讓企業看到實效
代表阮維青(金甌省代表團)建議政府進一步闡明削減幅度的依據和計算方法。
他強調,需要量化改革對企業的成效:減少了多少許可證、多少手續、多少等待天數以及多少合規成本。
他說:“法律頒佈後,政府需要公開一份清晰、易於獲取的目錄,具體明確:哪些手續被廢除、哪些許可證無需再申請、哪些條件無需再滿足、實施時間和負責機構。企業需要在現實中看到並能夠利用改革成果。”
青先生還建議明確各行業替代管理方案的完成期限;公開事後檢查標準、基於風險分級進行檢查並共享數據。不應讓企業取消一張許可證,卻要接待多個檢查組、重複提供同一類材料。
黃英代表持同樣觀點,認為應儘快補充事前檢查轉事後檢查的原則,作為共同且具約束力的依據,而不是讓各部門各行其是。
對於新附件四生效時尚無替代文件的行業,應立即採取臨時風險管理措施,不得留下空白。他建議責成政府制定事後檢查資源方案,並向國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繼續審查目錄
聽取代表意見後,越南財政部部長吳文俊表示,削減基於三項原則:取消確實不必要的行業;從事前檢查大力轉向事後檢查,從以許可證管理轉向以標準、技術、數據管理;削減性質相似的行業。
他說:“在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將繼續審查,同時儘早頒佈法令,認真準備法律基礎、機構和資源,以便大力從事前檢查轉向事後檢查。我們將認真聽取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