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3日下午,國會分組討論各項法律和決議草案,其中包括《投資法》中關於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目錄的第6條和附錄四的修正補充草案。
在聽取代表們的意見後,國會主席就《投資法》中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目錄的修正補充問題發表了看法。
削減不能僅停留在數量上,還必須確保實質性效果
據國會主席介紹,制定該法律草案旨在制度化中央關於將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至少減少30%並完全取消不必要經營條件的第18號結論。
然而,他提醒,削減不能僅停留在數量上,還必須確保實質性效果,同時要充分諮詢企業界和直接受影響的對象,以提高投資經營環境改革的效果。
國會主席回顧了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目錄的改革歷程。據此,2014年《投資法》首次集中規定了267個行業;到2016年減少至243個;2020年《投資法》還有227個;2025年《投資法》繼續減少至198個。
儘管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數量已大幅減少,國會主席認為企業的合規成本仍未相應下降。
他分析道,許多領域仍需同時滿足各類許可證和不同管理機關的批准;仍存在技術條件、許可證和行政手續重疊的問題。
在聽取國會代表討論意見後,國會主席認為這是需要在完善法律草案過程中繼續處理的不合理之處。
他建議,從此刻到國會表決通過期間,起草機關和審查機關繼續仔細審查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目錄,只保留那些真正必要、涉及國防、安全、社會治安秩序、社會道德、公共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行業。
同時,需要繼續推動投資經營活動的管理改革,朝著現代化方向,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
對於每個具體行業,國會主席建議根據對國防、安全、社區和社會是否產生風險的評估原則,審查其必要性。
與此同時,需要考慮用其他管理工具替代投資經營條件的可能性,如技術標準、事後檢查和違規處理措施。
“對於那些已穩定發展、企業能夠自負其責且事後檢查機制完備的行業,應考慮取消投資經營條件,為企業營造平等、便利的競爭環境”,國會主席強調。
繼續審查可從目錄中剔除的行業

國會主席表示,貫穿始終的方向是大力從事前檢查轉向事後檢查;降低合規成本;增強企業自我公佈、自負其責的責任;按風險程度加強檢查,並在檢查監督工作中大力推進數字技術應用。
在貫徹落實關於科技、創新、數字化轉型和人工智能的第57號決議的背景下,國會主席認為需要充分發揮現代管理工具的作用,既確保國家管理效力,又為投資經營活動創造便利。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法律草案提議取消58個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國會主席建議繼續審查可從目錄中剔除的行業,同時確保具備足夠條件使事後檢查機制有效替代,不再新增行政手續、許可證或認證。
他還提醒,需要加強數據庫建設,提升檢查監督能力和違規處理制裁措施,以確保削減經營條件後的管理效果。
此外,國會主席建議限制在多項法律規範性文件中分散規定經營條件;避免缺乏量化標準的定性規定,給組織實施和檢查造成困難。
國會主席還提議建立對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目錄的定期審查機制,及時刪除不再符合實際和國際慣例的行業或經營條件,尤其是在數字技術、創新和數字金融等新興領域。
“繼續完善過渡期規定,明確對正在辦理許可證、經營條件認證或在法律生效前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處理原則”,國會主席強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