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衛生局剛下發文件,要求各醫院、各診療機構、各衛生健康類大專院校、各行業協會及各持續醫學知識更新機構,整頓本地範圍內繼續教育培訓和持續醫學知識更新的組織工作。
該局表示,目前為醫務人員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和持續醫學知識更新,是依據衛生部的規定實施的。
具體按照衛生部第32/2023/TT-BYT號通知第2條第1款的規定:在診療活動中組織持續醫學知識更新的機構,是指診療機構、參與醫療衛生人力資源培訓的教育機構、以及從事診療活動的社會-職業組織,滿足組織持續醫學知識更新的要求。
然而,近期胡志明市衛生局注意到,一些以科學技術組織身份成立和運作的機構(由科學技術部或市科學技術局頒發科學技術組織註冊證書)不屬於第32/2023/TT-BYT號通知的適用範圍。
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和持續醫學知識更新課程的實施,尚未確保完全遵守法律規定。
此外,在名稱使用、宣傳形式、參加培訓課程證書的頒發、單位法律地位的公報等方面尚未統一,影響了培訓質量、從業人員的權益以及國家管理的效力。
為了加強管理,確保本地繼續教育培訓和持續醫學知識更新符合規定,市衛生局要求各繼續教育培訓和持續醫學知識更新組織單位必須完全遵守2023年《診療法》以及衛生部第22/2013/TT-BYT、第26/2020/TT-BYT、第32/2023/TT-BYT號通知的各項規定。
不屬於第32/2023/TT-BYT號通知第2條第1款規定的單位,不得自行公佈為診療活動中持續醫學知識更新機構,或自行頒發持續醫學知識更新證書。
如果單位需要配合組織持續醫學知識更新課程,必須通過醫療機構或符合規定條件的機構進行。參加課程的證書必須由符合衛生部規定的合格機構頒發。
已被市衛生局公佈為具備參與持續醫學知識更新條件的醫療機構,可繼續在授權範圍內組織培訓,並向國家管理機關承擔解釋責任。
注意不得使用持續醫學知識更新證書替代診療中的專業技術培訓證書。
醫療機構和培訓單位的負責人應對以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越權組織培訓、違反規定頒發證書、虛假宣傳單位法律地位、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組織和個人聯合開展培訓。
市衛生局表示將檢查、監督市內持續醫學知識更新的組織工作。對於發現存在違反法律規定跡象的,該局將按權限處理,或建議有權機關按現行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