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1日上午,在國會代表就《城市發展法》草案進行全體討論後,越南司法部長黃青松就法案多項重要問題進行了說明。
法律具突破性但不隨意
黃青松部長表示,制定《城市發展法》草案旨在營造穩定、突破性的法律框架,疏通體制瓶頸,為城市特別是胡志明市和各經濟特區可持續發展創造動力。
“貫穿始終的指導觀點是及時、充分地把黨的主張制度化,從嚴格管理思維轉向推動發展,按照‘地方決定、地方執行、地方負責’的方針徹底分權。”黃青松說。
據司法部長介紹,該法被設計為一部關於分權的框架法律,僅規定原則問題和國會權限,並與權力監督機制和財政責任掛鉤。
法律草案規定了推動特別城市、其他城市和經濟特區發展的機制和政策。

在討論中,一些國會代表建議,尚未被認定為特別城市的城市,可直接適用為特別城市規定的優越機制和政策,而無需由政府另行規定。
關於這一問題,黃青松部長表示,由政府決定而非自動適用這些特殊機制和政策給尚未被認定為特別城市的城市,是為了確保優越機制謹慎、可控地實施,並確保具備有權機關(越共中央政治局)主張的條件。
他認為,突破性政策需要很高的治理水平和財政資源,基本上只適合作為特別城市的城市。
因此,由政府來規定這些機制適用於尚未被認定為特別城市的城市,有助於在授權前更貼近實際地評估各地方的實際執行能力,並確保可行性。
排除適用部分規定,也將降低破壞國家法律框架的風險;如果大規模擴大地方頒佈與中央規定不同的規範性文件的權力,可能導致法律地方化。
另一方面,這為政府主動調控、按照發展路線圖及時對新的增長動力實施政策創造了空間,無需等待修法或要求國會頒佈專門的特殊決議。
“這一規定有助於抑制地方政府競相提供優惠,導致不正當競爭、分散國家資源、削弱特殊機制優越性的狀況。”黃青松指出。
徹底分權與多層級監督、“有閥有鎖”相結合
在司法部長的說明中,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權力監督機制的部分。
他表示,法律草案中的權力監督機制按照徹底分權與多層級監督相結合的模式設計,完全符合“有閥有鎖”的要求。
具體而言,法案確定了維護宏觀穩定的紅線,即分權不得影響宏觀經濟穩定、國家金融安全,必須尊重市場規律。
所有特殊機制都排除國防、安全、外交、宗教等領域。執行法律規定必須保障人權、公民權利和文化遺產價值。
與此同時還有權力之鎖。具體而言,即使是胡志明市這樣的特別城市,在頒佈與中央規定不同的規範性文件時,也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包括影響評估、徵求各部委意見,並在頒佈之日起7日內向國會常務委員會和政府報告。
總理有權暫停或廢除城市違反法律或損害國家利益的文件。
在沙盒試點機制中設有時間鎖,最長5年,延期不超過5年。如果試點造成負面影響,市人民委員會必須立即暫停。
又如在財政投資管理中,通過債券籌資、舉債必須控制在已批准的公共債務限額內,以避免地方風險過載。對於大型項目,政府仍保留決定定向追加預算的權力,以確保中央預算的主導作用……
“我們還將聽取國會代表的意見,繼續完善法律草案中的權力監督機制,不僅在關於監督、監察、檢查和問責的第四章,而且貫穿草案所規定的每一項特殊機制和政策。”部長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