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7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城市發展法》草案的說明、吸收和整理工作發表意見。
賦予企業在國有資本重組中的自主權
司法部長黃青松在介紹關於該法律草案的說明、吸收和整理報告時表示,關於決定總編制數,草案補充了“確保實際工作量要求”的表述,旨在更嚴格地確保市人民議會決定總編制數的標準和條件。
關於城市和住房管理,草案將本市公寓樓改造、重建的決定權從市人民委員會轉移到市人民議會,以確保在決定涉及居民財產權和居住權的問題時更加審慎、嚴密,同時進行整理以使其更具概括性。
關於確保本市社會秩序和安全,草案補充了一些屬於市人民議會權限的具體領域,規定行政處罰罰款金額可高於普通罰款水平不超過2倍。
包括救援、救難、鐵路交通、內河交通、公路交通,以確保執行的透明和統一。
關於在越南發展國際金融中心,草案補充了條件:在城市運營機構行使職權時,必須徵求財政部和越南國家銀行的意見。
同時補充規定,越南國際金融中心的成員可根據設立和運營許可證,在越南國際金融中心向國內組織提供金融服務和其他輔助服務,以進行交易、吸引國際資金(並附有條件)。
在國有企業領域,草案補充規定,由市人民議會決定國家持股的標準、目錄和比例。
這是對市人民委員會作為所有權代表機構的國有企業進行安排、重組國家資本和補充投資主張的基礎。
就這一內容的審查摘要報告,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表示,委員會常務機構基本上同意各大方向和許多吸收、說明、整理的內容。
然而,委員會常務機構建議繼續研究以吸收和整理一些內容,如政府發佈試點機制、政策文件的機制;關於自由貿易區、綜合物流園區、非關稅區;關於在越南發展國際金融中心的機制和政策等。

為有潛力的城市拓展發展空間
在會上發言時,國會主席陳青敏強調,《城市發展法》草案最初建設規劃時預計適用於胡志明市,之後才擴大調整範圍到其他城市,並補充了一些內容。
關於國際金融中心的規定,國會主席表示,國會關於在越南設立國際金融中心的第222/2025號決議目前仍然有效且範圍很廣,允許政府頒佈與法律不同的規定來執行該決議。
因此,如果將國際金融中心納入該法律草案的規定,必須明確界定與第222號決議的調整範圍。
據此,第222號決議調整的是金融中心的組織、運營和特殊政策。而《城市發展法》調整的是與中心相關的空間、基礎設施和城市發展條件。
他強調,無論如何設計,都要保持第222號決議的穩定,不為中心設立兩種機制。同時,為有潛力的城市拓展發展空間,不要讓法律機制錯失創造新增長極的機會,尤其是在要求實現兩位數增長的背景下……
關於填海造城項目問題,他建議職能部門編制報告,提交主管機關征求意見。
《城市發展法》草案預計將在第一屆非例行會議第二階段由國會審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