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時8年多的行政訴訟案件
該事件曾被《年輕人報》在《檔案蒸發,企業受損》一文中報道。
根據案情,東南水產養殖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於2012年底成立,註冊經營14個行業,其中包括水產養殖、水產獸藥買賣等……
成立後,公司向農業與農村發展部水產總局提交檔案,註冊流通水產養殖環境處理與改良產品。2013年初,該公司收到第329號公函,確認其產品符合補充列入水產總局允許在越南流通目錄的要求。
隨函附有17頁附件,每頁頁眉均加蓋水產總局印章,頁末有簽名,列明每種產品的名稱、成分、含量、功效,並具體說明19家列入流通名單的公司各自獲准流通哪些產品。
其中東南公司獲准流通7種產品,包括Bronota和Bio Carbon。在此基礎上,東南公司開始生產、經營這些產品。
然而,2018年1月11日,前江省公安廳經濟警察處檢查後認為,東南公司生產的Bio Carbon產品和Bronota獸藥不在允許流通目錄中,因此製作了行政違規記錄。
2018年3月9日,前江省公安廳廳長簽發第27號決定,對東南公司罰款5700萬越南盾,並沒收、銷燬20包Bio Carbon和20包Bronota。
東南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前江省公安廳廳長和經濟警察處。
值得注意的是,職能部門的鑑定結論認定,第329號公函及附件上帶有“農業與農村發展部-水產總局”字樣的圓形印章是水產總局的印章,與樣本文件出自同一枚印章。
但水產總局卻稱該局並未存檔、簽發這份文件。
水產總局在給法院的覆函中還提到,2013年至2015年期間,農業與農村發展部曾暫停審批農業物資認定檔案以審查規定,導致流通登記檔案積壓。
3A中心的一些幹部曾收取每件產品500萬至2500萬越南盾,以縮短評審時間,同時指導企業修改檔案、倒籤日期並將附件拼接到舊公函上。然而,判決僅認定6份偽造文件,不包括第329號公函。
檢察院建議撤銷罰款,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檢察院代表在闡述案件處理意見時表示,從前江省公安廳經濟警察處檢查、處罰東南公司之時至今,水產總局方面沒有任何文件收回第329號公函,也未通知上述目錄中的相關公司該公函系違法簽發。
因此,相關公司不知情且仍生產、流通上述產品,並非公司過錯。
水產總局下屬3A中心幹部將產品拼接到此前生產流通的產品附件中的行為,是企業無法預見的事件,應視為不可抗力。
對於東南公司生產Bio Carbon和Bronota兩種產品尚未獲得主管機關允許流通的情況,應予沒收銷燬,符合規定。
據此,檢察院建議審判庭部分撤銷第27號決定中關於罰款的部分,並駁回東南公司要求返還Bio Carbon、Bronota產品的訴訟請求。
合議庭評議後認為,第329號公函不屬於3A中心發生的偽造公文案中被偽造的文件。
第329號公函加蓋了水產總局印章,但東南公司無法證明其向3A中心提交了產品流通登記檔案。
同時,水產總局也確認該局沒有第329號文件,因此沒有依據認定第329號公函合法。
法院認為,有充分依據認定東南公司違反了生產不在越南允許流通的飼料產品目錄中的飼料產品的行為。
由此表明,前江省公安廳廳長對東南公司作出的第27號處罰決定符合程序、權限及違規行為的規定。審判庭已駁回東南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