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7日上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國會關於處理涉及國有經濟、民營經濟及科技應用、創新、數字化轉型領域的違法行為的特殊機制和政策決議草案的說明、採納和修改發表意見。
該草案旨在為保護出於公共利益、不腐敗、不浪費、不消極的敢想敢幹幹部提供法律依據。
預防和嚴肅處理利用決議規定的行為
在呈報說明報告時,越南公安部長、大將梁三光表示,與政府提交的草案相比,經採納和說明國會代表意見後的草案保留了3章13條的結構。
同時修改了13條中的11條,保留第1條、第2條,基本保留決議草案的重大政策。
其中,採納代表意見,起草機關修改了決議草案第3條第5款,以確保不再出現再審程序來重新審查已生效的判決和紀律處分決定。
同時,刪除了決議草案第3條第6款的規定,因為與不追究刑事責任、免除刑事責任等相關的行政處罰規定,將按照行政處罰法律規定執行。
關於草案中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部長表示,採納代表意見後,起草機關已對決議草案第5條進行審查修改,不再規定違法當事人已如實供述、為發現和有效處理犯罪作出貢獻是考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這確保了與國會第29/2026號決議中的處理政策保持一致。
部長還表示,有意見建議研究對損害程度進行分類,並規定必須報告和請示有權機關的損害程度“門檻”。
對該意見,部長明確表示,起草機關認為,該決議草案貫穿始終的目標是以補救後果的結果作為適用刑事政策的依據。
如果完全補救後果,則視訴訟階段考慮不追究刑事責任、免除刑事責任。
此外,對於性質特別嚴重的案件,已有機制將案件納入中央反腐敗、反浪費、反消極指導委員會的跟蹤和指導範圍。
同時,決議草案已有規定,防止和嚴肅處理利用本決議規定進行腐敗、浪費、消極、包庇違法行為的行為。因此,起草機關建議按草案保留。
部長通報,採納代表意見後,起草機關已指示職能部門將上述內容納入正在提請國會審議的《刑法典》(修正案)草案。

繼續核查和完善刑事政策規定
在呈報預計採納和說明意見的摘要報告時,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副主任段氏青梅表示,委員會常委會認為,起草機關已按保持嚴明紀律、防範和打擊腐敗、浪費、消極的方向修改草案。
同時,對因公共利益而出現失誤、風險但不謀私利的情況建立適當的處理機制。
這是必要的方向,以消除畏懼、迴避心理,疏通資源,鼓勵創新創造,但不為違法行為合法化留下空檔。
委員會常委會建議研究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化並納入《刑法典》(修正案)及相關法律,逐步形成穩定、長期、符合新形勢下發展要求的處理思路。
然而,委員會常委會建議繼續核查和完善刑事政策、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明確區分每種刑事責任處理機制的實質、條件、依據、權限和法律後果。
這確保與《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和刑事執行法律的關係相適應並明確。適用的標準和條件必須明確、客觀、可驗證,限制不同的理解和適用。
對於暫緩追究刑事責任機制,審查機關注意需要確保這是附條件的機制,與可行的後果補救方案、嚴格的檢查監督機制以及及時處理不履行承諾或利用政策跡象的情況相關聯。
同時,委員會常委會建議明確不追究刑事責任、排除和免除刑事責任機制與相應訴訟程序以及已有判決情形的政策之間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