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7日上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国会关于处理涉及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及科技应用、创新、数字化转型领域的违法行为的特殊机制和政策决议草案的说明、采纳和修改发表意见。
该草案旨在为保护出于公共利益、不腐败、不浪费、不消极的敢想敢干干部提供法律依据。
预防和严肃处理利用决议规定的行为
在呈报说明报告时,越南公安部长、大将梁三光表示,与政府提交的草案相比,经采纳和说明国会代表意见后的草案保留了3章13条的结构。
同时修改了13条中的11条,保留第1条、第2条,基本保留决议草案的重大政策。
其中,采纳代表意见,起草机关修改了决议草案第3条第5款,以确保不再出现再审程序来重新审查已生效的判决和纪律处分决定。
同时,删除了决议草案第3条第6款的规定,因为与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等相关的行政处罚规定,将按照行政处罚法律规定执行。
关于草案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部长表示,采纳代表意见后,起草机关已对决议草案第5条进行审查修改,不再规定违法当事人已如实供述、为发现和有效处理犯罪作出贡献是考虑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这确保了与国会第29/2026号决议中的处理政策保持一致。
部长还表示,有意见建议研究对损害程度进行分类,并规定必须报告和请示有权机关的损害程度“门槛”。
对该意见,部长明确表示,起草机关认为,该决议草案贯穿始终的目标是以补救后果的结果作为适用刑事政策的依据。
如果完全补救后果,则视诉讼阶段考虑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性质特别严重的案件,已有机制将案件纳入中央反腐败、反浪费、反消极指导委员会的跟踪和指导范围。
同时,决议草案已有规定,防止和严肃处理利用本决议规定进行腐败、浪费、消极、包庇违法行为的行为。因此,起草机关建议按草案保留。
部长通报,采纳代表意见后,起草机关已指示职能部门将上述内容纳入正在提请国会审议的《刑法典》(修正案)草案。

继续核查和完善刑事政策规定
在呈报预计采纳和说明意见的摘要报告时,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副主任段氏青梅表示,委员会常委会认为,起草机关已按保持严明纪律、防范和打击腐败、浪费、消极的方向修改草案。
同时,对因公共利益而出现失误、风险但不谋私利的情况建立适当的处理机制。
这是必要的方向,以消除畏惧、回避心理,疏通资源,鼓励创新创造,但不为违法行为合法化留下空档。
委员会常委会建议研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化并纳入《刑法典》(修正案)及相关法律,逐步形成稳定、长期、符合新形势下发展要求的处理思路。
然而,委员会常委会建议继续核查和完善刑事政策、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明确区分每种刑事责任处理机制的实质、条件、依据、权限和法律后果。
这确保与《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执行法律的关系相适应并明确。适用的标准和条件必须明确、客观、可验证,限制不同的理解和适用。
对于暂缓追究刑事责任机制,审查机关注意需要确保这是附条件的机制,与可行的后果补救方案、严格的检查监督机制以及及时处理不履行承诺或利用政策迹象的情况相关联。
同时,委员会常委会建议明确不追究刑事责任、排除和免除刑事责任机制与相应诉讼程序以及已有判决情形的政策之间的关系。
(编译:Ivy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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