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棟以100萬越南盾出售的房子:估價結果超100萬美元

從以100萬越南盾出售的房子說起……

峴港市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民事案件進行初審,涉及財產所有權糾紛、撤銷轉讓合同、撤銷個別決定。

最初原告為H.A.Tr先生,被告為N.T.B.T女士。相關利害關係人包括V.T.H女士和範功慶公證處。

法院兩次傳喚,但Tr先生缺席。H女士提出獨立請求,要求宣告轉讓合同無效並處理合同後果。

法院重新確定訴訟參與人身份:V.T.H女士為原告;N.T.B.T女士和H.A.Tr先生為被告。

根據案情,Tr先生是越僑美國人。2007-2008年間,他匯款給親屬N.V.M先生,在峴港梁友慶街購買土地、建房並代為持有產權,因為他當時不具備持有條件。

2009年,Tr先生回到這棟房子居住。

2012年8月,Tr先生與T女士舉行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

共同生活期間,T女士提議將房產過戶到她名下代為持有,待Tr先生條件具備後再轉回。

Tr先生稱,他因不熟悉越南語、不懂法律,並認為雙方是夫妻,因此信任對方,同意於2013年1月16日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價格為100萬越南盾……

此後產生房產糾紛,在法院審理期間,T女士將房產賣給了H女士。

Tr先生請求法院宣告各轉讓合同無效,撤銷已發給T女士的紅皮書(土地使用權證),並確認房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其所有。

T女士則稱,將上述房產轉讓給她是Tr先生根據2013年1月16日的承諾書所做出的決定,用於抵扣2萬美元和6億越南盾的款項。

她將房產轉賣給H女士是合法的。

房屋價值超過295億越南盾

據法院,2016年T女士與H女士之間的轉讓合同經公證,價值為9億越南盾。

然而,在定金合同中,雙方約定轉讓價格為48億越南盾,H女士已付清。

由於合同無效,T女士有義務返還該筆款項。根據2026年7月的評估結果,上述房產價值超過295億越南盾。

關於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法院認定T女士明知房產存在糾紛仍故意轉讓給H女士,屬欺詐行為,應承擔主要過錯。

對於Tr先生,將產權變更至T女士名下是自願行為。他曾承諾今後如有爭議願承擔責任。Tr先生委託T女士代持資產但未採取其他保護措施,才使其得以欺騙,進而導致T女士與H女士之間的合同無效。

因此他須承擔部分後果。

對於公證員,公證處也存在一定疏忽。

然而,在監督審決定作出後,H女士書面表示不要求公證員和公證處賠償。

法院認定T女士承擔根本性、主要過錯造成損害,須承擔75%的損害價值。Tr先生承擔20%,公證員承擔5%。

然而,因H女士未要求公證員和公證處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可其自行處分權利。

法院終止Tr先生的起訴請求,接受H女士的請求,責令Tr先生和T女士連帶賠償、返還給H女士超過283億越南盾。

其中,Tr先生須賠償超過49億越南盾;T女士須返還、賠償總計超過233億越南盾。

公證處怎麼說?

為範文慶公證處合法權益辯護的律師認為,公證員在合同公證過程中並無過錯。

在公證時,T女士是有效證書上的登記人,已承諾房產無爭議。正是T女士隱瞞了房產正存在爭議的事實。

公證檔案按規定齊全;沒有禁止處分文件或爭議通知送達公證處;在公證員有權訪問的數據源中,沒有任何顯示該房產交易受限的信息。

公證員是根據其合法獲取的檔案和信息進行公證,符合《公證法》規定的職業責任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