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6日,同塔省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判處被告人武偉那(35歲,居住在芹苴市富利坊)因“故意殺人罪”12年有期徒刑,因“非法使用軍用武器罪”1年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刑期13年。
根據起訴書,那(Na)與阮氏T女士(38歲,居住在同塔省美豐坊)自2024年9月至2025年5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因發生矛盾而不再同居。
2025年6月24日約21時10分,那騎著摩托車,攜帶一把泰式刀,前往同塔省周城縣由T女士經營的小吃攤位,意圖“談話”並解決感情矛盾。
交談過程中,那與T女士發生爭吵。突然,那用刀攻擊T女士,致刀折斷。儘管T女士逃向外面,那仍拿起另一把刀繼續追趕,並多次刺傷T女士。T女士大聲呼救。此時,那將刀丟棄在現場,騎摩托車離開。
T女士被送往急救,傷情達28%。
2025年6月25日,那前往同塔省周城縣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全部事實。
審判委員會認為,被告那的行為具有尋釁滋事性質,連續使用兩把刀刺、砍T女士的手臂、背部等重要部位,危及生命。
T女士未死亡出乎那的意料。因此,被告那的行為對社會具有特別危險性,侵犯他人生命健康;危害公共安全,違反國家關於軍用武器使用的規定,對當地治安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