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規定‘敢想敢幹’幹部免除刑事責任的5個條件

越南國會主席陳青敏已簽署頒發國會第37號決議,內容涉及處理與國有經濟、私營經濟、科學技術應用、改革創新和數字化轉型相關的違法行為的特殊機制和政策。

該決議自9月1日起生效,實施期限為3年。

決議適用於與國有經濟、私營經濟、科學技術應用、改革創新和數字化轉型相關的違法行為及處置的機關、組織和個人。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5項條件詳細如下

決議規定,辦案機關對滿足全部5項條件的組織和個人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不腐敗——不實施《反腐敗法》規定的腐敗行為、不觸犯《刑法》規定的腐敗犯罪,並由調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書面作出結論。

第二,為了公共利益——為了國家、民族、社區、行業、領域、地方的利益,為了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國防安全的目的,而不為個人利益、團體利益,沒有牟利動機。

第三,投資、生產、經營活動;科學技術應用、改革創新、數字化轉型已完成,併為地方和國家帶來經濟社會效益。

其中,為地方和國家帶來經濟社會效益是指促進經濟增長、吸引投資、創造就業、改善基礎設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社會保障。

第四,沒有投訴、舉報,或者雖有投訴、舉報但已按規定處理完畢。

即沒有產生合法的投訴、舉報,或者雖有投訴、舉報但已被有權機關發佈停止受理、處理的通知,或已得到司法領域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解決,直至根據本決議考慮處理違法行為時。

第五,不造成財產流失、浪費。若造成財產流失、浪費,則已完全彌補損害後果。

其中,因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涉及國有經濟、私營經濟、科學技術應用、改革創新和數字化轉型)是指物質後果。

彌補損害後果是指違法的組織和個人以及從違法行為中直接獲益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賠償、彌補損害後果,以保障國家及相關各方的利益;在國家整體利益中保障國家、企業、投資者和人民之間的利益和諧。

決議明確指出,在處理犯罪信息來源、立案、調查、起訴、審判過程中,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對上述情形決定免除刑事責任。

考慮排除、暫緩追究刑事責任

決議還規定對因應用科學技術、改革創新、數字化轉型而遭遇風險並造成損害的人員排除刑事責任。

同時規定,辦案機關考慮暫緩追究刑事責任,以便組織和個人彌補損害後果,前提是滿足以下條件:為了公共利益;造成國家財產流失、浪費但不涉及腐敗。

正在實施的投資、生產、經營活動及科學技術應用、改革創新、數字化轉型尚未完成,因客觀原因尚未彌補損害後果,但仍具備條件、能力和可行性進行彌補,併為地方和國家帶來經濟社會效益;有關組織和個人已承諾彌補損害後果。

越南規定‘敢想敢幹’幹部免除刑事責任的5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