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內永綏坊經營日用品的小商戶M女士表示,僅僅在大約兩年內,生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個體經營戶“像陀螺一樣轉”以適應新環境
她表示,自己不再像以前那樣只守在櫃檯前賣貨,現在必須上網,通過各類平臺和電商平臺銷售。
“我們必須自學以適應,但至今最大的癥結還是發票。何時開票,是按顧客支付含運費的總金額開票,還是按我們實際收到的金額開票……越做越覺得矛盾重重。”M女士說。
她說,有些商品如盒裝糕點、罐裝飲料只有幾千到幾萬越南盾,但仍需開發票。有超過100萬越南盾的訂單,顧客不提供信息,還說不需要發票。
“但發票仍然必須開。發票、機器、軟件的平攤成本大約每張500越南盾,最終都要算進貨品價格裡,由買家承擔。”M女士說。
她說,個體經營戶並不怕申報繳稅。進貨有進項發票,營業收入仍全額申報。顧客若需要發票,當然必須開具。
“但強制要求為所有小額零散訂單都開具發票,真的合適嗎?”M女士提出質疑。
M女士也希望能提高必須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收入門檻,以更符合經營實際情況,減少個體戶的成本和壓力。
同樣為開發票而煩惱的陳氏桃在河內河東郡拉溪市場賣魚和海鮮。她希望除了提高必須使用發票的營業額門檻外,政策還能允許個體經營戶在一天結束時將小額訂單合併開具發票。這樣做更適合在民生市場賣雜貨、食品、鮮活魚蝦的人。
她說,平均每天賣出500-700萬越南盾的貨。一年累計營收約20億越南盾,屬於必須開發票之列。而她每天約有70至100位顧客。
有的顧客買5萬越南盾的貨,有的買8公兩,有的買半公斤。大多數魚蝦需要按每位顧客的要求進行清洗、初加工,如去鱗、切段。
“但我只有一個人,還要去離市場20公里外進貨。貨到市場後零售,一邊稱重、一邊初加工、一邊收轉賬和現金。如果強制要求逐單開票,只能再僱人。而僱人只為開票的話,還不如關門不做生意了。”陳氏桃擔憂地說。
宜考慮“一舉多得”的解決辦法

贊同上述反映的胡志明市平盛郡賣米的天金女士說,她一直想遵守規定,但在第70號法令施行一段時間後,她認為稅務機關應考慮調整一些不合理之處。
“就像從前在自動取款機取錢一樣,每筆銀行交易都會自動給顧客打印一張回單,但很多人不拿就扔下,甚至隨手丟在取款機旁。所以後來銀行總會問顧客‘需要回單嗎’,既省成本又環保。”
“同理,現在規定要求所有企業和個體經營戶無論金額大小都須逐筆開具發票,但很多人並不需要發票。”
“那麼,如果顧客不需要發票,請允許我們在當天結束時合併開具小額髮票,以解決這個矛盾。如果能做到,真可以說是一舉多得:個體戶省了成本、少了操作,買家不用被迫收發票,而稅務機關仍能掌握營收,因為我們仍會在當天合併開票。”天金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