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一對親家因借住土地糾紛互訴

芹苴市人民法院剛剛公佈了一樁二審判決,涉及原告N.T.H.夫婦與被告L.V.N.夫婦之間關於履行付款義務的糾紛(雙方是親家)。

借住20年,產生糾紛

根據案卷,H女士夫婦與N先生夫婦是親家。2005年,H女士夫婦得到N先生夫婦同意,借住在一塊40平方米的土地上。

由於該地塊原本是水溝、壕溝,H女士夫婦自己填土鋪平建成屋基,並搭建了一座寬4米、長10米的簡易房居住。

原告稱,當時N先生夫婦寫了手寫承諾,允許H女士夫婦在這塊土地上住到終老。

到2025年,N先生夫婦決定出售部分土地(廚房部分),並要求H女士夫婦拆除、遷移土地上的財物。之後,N先生夫婦改變主意,要求H女士夫婦拆除房屋並搬走,歸還全部借用的土地。

這時雙方發生爭議,H女士夫婦向地方政府遞交申請書請求解決。

2025年11月20日,該案在片區進行調解。調解中,N先生夫婦承諾:如果H女士夫婦拆除房屋並搬走,歸還全部借用土地,那麼N先生夫婦同意支持一筆100,000,000越南盾(財產搬遷費用)。

到2025年12月16日,H女士夫婦已拆除並搬走全部財產,歸還了土地,但N先生夫婦沒有按承諾支付1億越南盾。

隨後H女士夫婦多次找N先生夫婦催討,但他們拒絕付款,反而躲避、驅趕,還在眾人面前侮辱H女士夫婦的名譽……

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強制被告連帶支付財產搬遷補助費1億越南盾。

被告確認了親家關係,承認讓他們借住後想收回土地,因此曾在片區調解中同意向原告支付1億越南盾費用。被告說,2025年11月16日,在財產搬遷完成後,他們來到片區交錢給H女士夫婦,卻發現對方已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為2025年11月13日的申請書,內容是指控被告夫婦意圖不交錢。

被告認為原告的做法不對:如果不給錢,原告可以來家中協商,而不該把事情捅到片區。這件事損害了被告的名譽和信譽,令人懷疑其一片好心,也抹殺了被告夫婦讓原告借住土地的情分。因此被告拒絕支付1億越南盾。

法院:這是附條件的協議

一審時,芹苴市第4片區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責令N先生夫婦連帶向H女士夫婦支付1億越南盾。

之後被告上訴,請求改判金額降至5000萬越南盾,原告不同意。

二審中,芹苴市人民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協議體現在2025年11月20日的記錄中。這是雙方之間附條件的協議。雙方達成協議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已經發生。這一協議顯示了雙方之間的責任約束。然而,當原告已遷走財產並歸還借住土地後,被告卻沒有履行付款義務。

因此,被告違反了針對原告的民事義務。一審判決被告履行付款義務是有根據的。因此二審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勒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億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