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北寧省第七區人民法院近日再次開庭審理原告勇老人(86歲)與被告明(55歲,勇老人的兒子,人物姓名已作變更)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糾紛案。
庭審中,勇老人父子雙方均缺席,均委託律師及代理人出庭。
86歲父親起訴兒子索要土地
勇老人一方陳述稱,爭議土地的全部面積來源於其親生父母,由夫婦開墾,面積達595平方米。
老人夫婦育有五個孩子,明是第三個孩子。1980年,勇老人的妻子去世,之後他再婚,未再生育。
生活期間,由於家中人多,勇老人將地塊一分為二,其中321平方米留作夫妻二人居住,274平方米建了一間房屋給孩子們。
2020年,明表示想要土地,勇老人(口頭)同意將274平方米的地塊一半分給他,另一半留給次子。隨後,明在分得的土地上建了堅固的房屋。
矛盾於2024年爆發,當時次子有返鄉居住的需求,要求移交274平方米地塊的另一半以便分割土地,但明不同意。在瞭解過程中,勇老人發現三子自2000年起擅自登記辦理了整塊土地的紅冊(土地使用權證)。
勇老人一方表示,他不想起訴兒子,年事已高,不想爭什麼。起初,他只要求兒子歸還一半土地,好讓哥哥回老家有地方住。但在日常生活中,他認為明“有不孝行為,謾罵甚重”,因此決定起訴要求收回全部274平方米土地,並撤銷登記在明名下的紅冊。
勇老人的律師認為,2000年為兩塊土地發證時,幹部自行製作卷宗,相鄰住戶不知情,也未簽署界線確認。此外,勇老人從未簽字或授權他人代簽。
簽字是到2007年才進行的,在紅冊頒發之後,目的是使文件合法化。最關鍵的是,原告多次強調,自己從未“贈送”,只是“借給”明半塊土地讓他出去單獨居住。
兒子堅稱土地系合法贈與

與勇老人的說法相反,明稱自1991年起,其父親及祖父母(當時仍健在且頭腦清楚)一致同意將274平方米土地贈送給他。此事有家庭成員在場見證並同意。
明堅稱該地塊屬於他和妻子所有,而非其父親,因此不同意撤銷紅冊,也不同意父親擅自將一半土地分給哥哥。
代表被告陳述觀點的阮大海和朱氏秋懷律師確認,當事人從未對父親有過失當行為。
近40年來,明是唯一直接照顧父親和繼母的人,雙方相處融洽。繼母生病時,其夫婦盡力醫治;繼母去世時,也是他們辦理喪事、祭祀供奉,因此不能說是不孝。
律師表示,所有土地均經原告本人確認來自勇老人的父母。兩位老人分別於2006年和2011年去世,即在紅冊頒發給明之後。
2000年,勇老人辦理手續並簽署材料,為兩套房屋申辦紅冊。頒發後,兩本紅冊均由勇老人保管。
到2007年,明需要借款時,老人才將274平方米地塊的紅冊交給他,因此不存在明揹著父親秘密申報的情況。
此外,三十多年來,明一直為整個274平方米地塊繳稅。依照《土地法》規定,擁有土地使用權或正在實際使用土地者,有義務每年繳納土地使用稅。
律師還提供了一些材料,證明紅冊的頒發符合規定。紅冊已頒發三十餘年,穩定長久使用,明一家在地塊上修建了廠房、工程,勇老人知情且未反對。
此時原告請求修改訴訟請求,只要求拿回274平方米地塊的一半,不像最初那樣要求整塊地。原告也不要求明拆除工程。關於紅冊,原告仍認為頒發不正確。
檢察院指出多處不一致,糾紛尚無定論
經過4小時辯論,雙方仍堅持各自觀點。檢察院發現,辯論過程中出現許多不一致的細節,例如紅冊頒發後交給誰保管、誰是申報人和卷宗申請者、明家是否實際持續使用土地等。
因此,檢察院代表建議法院暫停審理,以收集證詞。
合議庭會議討論後決定暫停審理,以查明檢察院建議的內容。
下一次庭審將於9月16日重新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