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寧省第七區域人民法院於9月16日對86歲父親(勇老先生,原告)起訴兒子(明先生,55歲,被告,人物姓名已更改)土地使用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
本次庭審中,明先生到庭,勇老先生則委託律師和代理人出庭。
法院強制兒子歸還30多年前交其分家獨立生活所用地塊
法院宣判接受勇老先生的起訴請求,強制撤銷2000年10月15日頒發給明先生戶、面積274平方米、登記在明先生名下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紅本)。
同時,審判委員會強制明先生及家庭相關人員有責任將上述地塊二分之一面積(約14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勇老先生。
審判委員會表示,儘管明先生已管理、使用並在該土地上建房及工程,但這種管理使用源於勇老先生讓其分家獨立生活。因此,該地塊仍屬於父親的合法使用權。
法院也認為,2000年頒發紅本的檔案存在一些違規之處,如勇老先生承認未親自提出申請或簽名;相鄰各戶的邊界簽名並非本人所籤。
因此,將明先生戶確定為土地使用人已直接侵犯了勇老先生的合法權益。
法院記錄勇老先生自願將相當於274平方米地塊二分之一面積的土地使用權贈與明先生。
審判委員會還表示,274平方米地塊二分之一面積部分是明先生已建造的房屋及工程,應交由其家庭繼續管理使用是合適的。“強制明先生戶拆除土地上的工程並非真正必要”。
對於與土地相連的財產,強制明先生戶及相關權利義務人有責任拆除整個歸還給勇老先生的土地上的廠房及工程。
“多少錢也買不到家庭、宗族的感情”
此前,在辯論結束後、進入評議前,人民陪審員梁德南——原安豐縣(舊)人民法院院長分析說,這是該案第四次開庭審理。
他說,今年他已近70歲,從業40年。然而在查看本案的起訴理由時,他十分糾結。
首先從社會道德層面,他不評判原告還是被告誰對。但他認為在訴訟中,如果雙方“各為宗族、為後代子孫想一想”,並有和解誠意,就能減少感情上的損害。
“本案之後,家庭失去的最大不是財產,而是父子之情、祖孫之情、日後的兄弟姐妹之情。多少錢也買不到自己家庭、宗族的感情”,這位人民陪審員強調。
然而,雙方當事人隨後都認為此事已無和解解決的希望,將服從法律判決。
86歲父親起訴兒子要回土地的經過
根據案卷,全部爭議土地來源於勇老先生的親生父母,由他們夫妻開墾至595平方米。
他們夫妻有五個孩子,明先生是第三個孩子。1980年,勇老先生的妻子去世,之後他再婚,未再生育。
在生活過程中,因家人眾多,勇老先生將地塊一分為二,其中321平方米供夫妻居住,274平方米為孩子們搭建一間房屋。
2020年,明先生有要地的願望,勇老先生(口頭)同意分給他274平方米地塊的一半,另一半留給二兒子。明先生隨後在分得的土地上建了堅固的房屋。
矛盾在2024年爆發,當時二兒子有回鄉居住的需求,要求交付274平方米地塊的另一半以分塊,但明先生不同意。在瞭解過程中,勇老先生髮現三兒子自2000年起已擅自將全部面積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紅本。

勇老先生一方堅稱不想起訴兒子,年事已高不想爭什麼。起初,他只要求兒子歸還一半土地,讓哥哥回鄉有住處。
但在生活過程中,他認為明先生“有不孝行為,辱罵言語重”,使他決定起訴要回全部274平方米地塊,撤銷登記在明先生名下的紅本。
與勇老先生相反,明先生表示自1991年起,父親和祖父母當時尚在世、神志清醒,都共同有意將該274平方米地塊贈與他。此事有家庭成員的見證、同意。
明先生堅稱該地塊屬於他們夫妻的所有權,而非父親的,因此不接受撤銷紅本的要求,也不接受父親擅自將一半土地分給哥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