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已清算,企業仍佔用公共房產
據案件資料,位於胡志明市協平坊27號路17/3號的房產屬於公共財產,1994年被確定為國家所有,並交由守德郡公益服務公司管理、使用。
從2003年7月起,守德郡公益服務公司將上述場地出租給H.B.公司用於生產經營。到2020年7月6日,出租方製作了合同清算記錄,雙方未簽訂新合同。
儘管守德郡公益服務公司多次要求交還房產,但H.B.公司仍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繼續管理、使用該公共財產。
為保護公共利益,胡志明市第二區域人民檢察院對該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H.B.公司自2020年7月6日以來繼續管理、使用房產沒有法律依據,並責令其停止對公共財產的非法佔有、管理和使用;
同時,要求H.B.公司將上述土地使用權交還守德郡公益服務公司,並繼續支付場地使用費直至實際歸還場地之日,標準為每月超過5800萬越南盾,或按有權國家機關在未移交財產期間調整的價格支付。
在法庭上,H.B.公司基本同意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同意交還上述房產,並支付費用至實際交接之時。
該公司表示已支付租金至2026年8月底,並請求法院確認其超過35年來管理、使用、改造該地塊並全面履行財政義務的過程,相關總成本近150億越南盾。
此前,該公司曾兩次接近完成按優惠價格購置的手續,但因政策變化而擱置。
H.B.公司表示保留另行起訴的權利,以解決相關權益和損失;同時希望能繼續辦理長期租賃該地塊的手續,並承諾如獲批准,將依法投資、開發經營。

法院責令返還財產,繼續每月支付超5800萬越南盾
休庭評議後,合議庭認定,位於胡志明市協平坊33街區27號路17/3號的房產,其來源為:1978年守德縣人民委員會將其交給陳文利先生管理、使用。
1986年,陳文利先生根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第140號決定獲准按優惠價格購買,但未完成手續。
1994年,該房產被確認為國家所有,交由守德交通—都市工程與房屋管理公司(即後來的守德郡公益服務公司)管理、使用。
自2003年起,該單位與H.B.公司簽訂多個租賃合同,供其生產、經營。H.B.公司履行了充分財政義務,並辦理申請按優惠價格購買財產的手續。
然而,2019年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簽訂新合同。2020年7月6日,出租方製作清算記錄,但H.B.公司未簽署,也未交還財產。
因此,H.B.公司繼續佔有、管理、使用該房產沒有法律依據。
合議庭支持了要求該公司停止使用並按現狀將財產交還守德郡公益服務公司的請求。
同時,確認H.B.公司已支付租金至2026年8月底,並應從2026年9月起繼續每月支付超過5800萬越南盾,直至完成移交。
對於H.B.公司為修葺、改造財產支出的逾150億越南盾費用,以及因租賃關係產生的損失,該公司如提出請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另案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