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擬修訂《土地法》:建議被徵地者優先原地安置

農業與環境部正在完善《土地法(修正案)》草案,以提交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律草案已對有關國家收地時賠償、扶持和安置的規定進行了多項調整、修改和補充。

關於國家徵地時賠償和安置的多項新建議

其中,為保障被徵地者的權利和利益,滿足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並與實際情況相符,防止利用徵地政策牟取私利,法律草案補充了多項規定。

具體而言,當國家出於國防、安全、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公共利益而徵地時,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收回被徵地地塊的剩餘面積,有權的收地機關或人員將考慮並決定收回土地。

同時,按照政府規定,對這個剩餘土地面積進行賠償、扶持和管理。

法律草案還補充規定了關於已經接受了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人在徵地通知期間獲得賠償、扶持和安置的條款。

具體方向是,在徵地通知有效期內,被徵地者進行了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接受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一方將獲得賠償、扶持和安置,但不超過適用於轉讓方的總賠償、扶持和安置水平。

同時,法律草案完善了因國防、安全、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公共利益目的徵地的程序,不再硬性規定徵地必須在賠償、扶持、安置方案獲批並完成安置後實施;也不再在《土地法》中具體規定徵地程序。

補充規定,優先讓被收回住宅用地的人在被徵收的土地(按建設都市區、農村居民區項目擴展的土地)上獲得劃撥住宅用地或購買房屋,即被徵收住宅用地的人可在原址獲得住宅用地或房產賠償……

在批准賠償和扶持方案之前,必須組織徵求和採納被徵地者的意見

法律草案補充規定,在組織實施徵地過程中,須進行調查,確定使用土地及地上附著的財產所取得的收入,並在批准賠償、扶持和安置方案前徵求意見和被徵地者意見。

這一規定旨在預測被徵地人將失去的收入,使地方能夠制定適當的幫扶方案,幫助被徵地人重建生活、恢復生計,達到較徵地前不落差的狀況。

補充原則:安置區內的房屋和住宅用地將按多種房屋級別、不同面積檔次安排,以適應不同賠償水平以及被安置者的支付能力。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內容是,草案補充規定:當國家出於國防、安全、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公共利益徵地時,如果被徵地者有需求,可按政府規定,將被收回的住宅用地面積置換為徵地後地塊的剩餘面積。

這一規定創造了靈活機制,使被徵收住宅土地的人可以在原地重新安置,減少居住和生活變動,同時有利於有效使用徵地後的剩餘面積,國家也無需另外安排安置地,節省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