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公佈了由農業與環境部主持起草的《土地法》修訂草案的評審檔案。
建議以紙質和電子形式發放紅皮書,兩者具有同等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律草案已對多項關於頒發土地使用權、土地附著資產所有權證書(俗稱“紅皮書”)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據此,相比2024年《土地法》,草案不再詳細規定可作為發放紅皮書依據的土地使用權證;對於有土地使用權證以及無證但未違反土地法律、不屬於越權交地的情況,以及違反土地法律、使用越權交付土地等情況,將發放紅皮書……
為貫徹中央第21號決議的精神,草案規定登記和紅皮書以紙質或電子兩種形式辦理,兩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農業與環境部對土地使用權、土地附著資產所有權證書作出規定。
草案還修改了與紅皮書發放原則相關的規定。
根據草案,紅皮書按每塊土地,發給有需要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人、土地附著資產所有人及土地管理人。
對於一塊土地有多人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權、共同擁有土地附著資產的情況,將向每人發放一本紅皮書。
如果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權、共同擁有土地附著資產的人提出要求,或者該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發放一本共同紅皮書並交予代表人。
對於屬於家庭戶使用權的土地,草案建議頒發一份證書,在證書上寫明家庭戶中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全部成員姓名,並交予代表人。
如果家庭戶中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成員有需求,則發放一本紅皮書,只記載家庭戶代表人的姓名,並交予家庭戶代表人。
考慮為2024年8月1日前存在程序違規的土地發放紅皮書
另一項內容是,草案規定,國家將考慮對在2024年8月1日前使用土地存在程序違規、但不屬於2014年7月1日以後侵佔、佔用土地的情況發放紅皮書,前提是土地已被穩定使用、無爭議、符合規劃、且不影響國防、安全、環境和工程安全。
草案還規定,對於已按發證時土地法律規定正確取得長期土地使用期限紅皮書的情況,國家不再重新審查土地使用期限。
政府將詳細規定紅皮書發放、住宅用地面積重新確定以及已發紅皮書的更正、收回、註銷等事宜。
預計哪些情形不能獲得紅皮書?
與2024年《土地法》相比,草案對不予發放紅皮書的情形作了修訂。
據此,草案規定土地管理人、使用人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發放紅皮書。
具體包括:向土地管理人、使用人租賃、再租賃的土地,但向投資建設經營基礎設施的投資人租賃、再租賃且符合有權機關批准的投資項目的除外。
承包土地,但依法被承認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已有依土地法規定仍然有效的土地收回通知的土地;已有有權國家機關土地收回決定的土地,但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已過3年仍未執行該決定的除外。
正在發生爭議、被查封,或按民事執行法律規定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土地;土地使用權正被依法採取臨時緊急措施的土地。
國家收回並交由機關、組織短期管理、開發的土地。
草案規定,每塊土地擁有一個全國統一、唯一的標識碼。此碼作為國家數據庫、行業數據庫及其他土地相關數據庫中標識碼的參照基礎。
修訂後的《土地法》草案將提交至即將召開的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