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第21號決議的方向,將對閒置和未投入使用的土地適用更高的稅收政策,而不僅僅是採取土地回收措施。
司法部已公佈由農業與環境部主持起草的《土地法》(修正案)的審定檔案。該法律草案將提交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建議對投資者延遲將土地投入使用實施累進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草案中,起草機構建議,對於用於實施投資項目卻未使用或延遲使用土地的情況,國家將按年度收取累進款項,該款項隨未使用或延遲使用土地的時間而逐步增加。
如果投資者超過60個月仍未將土地投入使用,國家將收回土地。
針對這一內容,一些機構建議考慮規範“投資者超過60個月仍未將土地投入使用,國家即收回土地”的情形,並需要進一步區分兩個時間節點:未使用的投資項目與延遲使用土地的投資項目。
另一方面,設定60個月的節點需要基於現行規定(不超過48個月)進行評估,尚未滿足黨中央關於監督和處理違規行為的第21號決議的制度化要求。
針對這些反饋意見,農業與環境部認為,按照現行規定,如獲准延期不超過24個月,但延期屆滿仍未完成建設投資,國家將收回土地。
而草案的規定是對未將土地投入使用或延遲使用土地的時間在60個月內採取逐步加重的財政處罰措施。
如果超過60個月仍未將土地投入使用,國家才收回土地,這符合第21號決議要求對荒地、未投入使用土地實行更高稅收政策的要求。
該政策也有助於使決議精神制度化,朝著“設計政策使囤地而不使用比投機收益更昂貴”的目標邁進。
此前,起草機構認為,對於未將土地投入使用、延遲土地使用進度的違規處理內容在土地法中已有規定。
然而,在落實過程中,問題尚未得到徹底解決,仍有許多項目長期積壓,未徹底處理項目閒置、土地資源浪費、未將土地投入使用以發揮土地使用效益的狀況。
此外,現行法律尚未明確規定“未將土地投入使用”的行為和“土地使用進度比項目投資計劃所記載進度延遲24個月”的行為。
這導致實施過程中對各項違法行為的界定仍存在諸多障礙,尤其是“未將土地投入使用”的行為需要迅速、果斷處理,以便收回土地。
對於延遲土地使用進度的行為仍可繼續延期,導致土地投入使用總時間過長,造成土地資源浪費。
因此,需要有規定迫使投資者縮短土地投入使用的時間,並採取有力措施堅決收回土地。
國家將研究並在實施細則法令中具體規定“累計款項”
此前,萊州省人民委員會、海防市農業農村環境廳、財政部等多個機構建議明確“延遲將土地投入使用”的時間,以適用“收取累計款項”,便於確定累計金額。
林同省農業農村環境廳建議將“延遲土地投入使用”的思路改為“延遲完成項目並投入使用”;對逾期未完成者實施按延遲時間繳納罰款的處罰。同時,指定投資登記機構作為牽頭單位負責跟蹤處理,土地管理機構按職能配合提供信息。
老街省人民委員會也建議補充條款,授權政府對延遲使用土地的認定標準、延遲時間起算點、不可抗力及政府機構所致延遲情況下的延期機制作出詳細規定;僅對屬於投資者責任的部分採取土地回收措施,且必須已完成全部規定處理步驟後,再按規定創造條件予以整改。
起草機構採納這些意見後,將研究並在土地法實施細則法令中規定期限、條件、違規認定依據及對未使用土地、延遲使用土地項目應繳納累計款項的認定方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