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修訂海關法,推動數字化與智慧海關建設

9月10日,越南國家主席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第十六屆國會第一次特別會議所通過法律的主席令,其中包括修訂後的《海關法》。該法為第11/2026/QH16號法律,於8月23日經國會通過,並將於2027年3月1日生效。

越南財政部副部長黎晉近表示,《海關法》此前已歷經五次修訂。但仍有必要進一步修改,以重新設計海關程序、發展數字化和智慧海關係統、加強海關管理、便利貿易,並確保與國際規則及相關法律保持一致。

修訂後的法律為重新設計海關管理流程、重構信息技術系統、加強各部委、行業和地方當局之間的互聯數據共享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法還推進行政改革、降低程序成本,擴大向地方海關當局下放和授權,並鼓勵基於納稅人和報關人守法程度及風險狀況的自願合規。

修訂後法律的一個重點在於簡化行政程序、推進數字化海關。通過修訂海關檔案、國家單一窗口、風險與合規管理以及海關檔案查驗等方面的規定,海關手續將進一步精簡。

該法取消了適用於海關手續代理及其從業人員的相關條件,以與第143/2025/QH15號《投資法》保持一致。

該法還延長了保稅倉庫、免稅商品經營場所和貨物集拼點內貨物的允許存放期限,同時取消了申請延期的要求。對於保稅倉庫和貨物集拼點,企業將面臨更少的報告要求,而信息技術將在管理中發揮更大作用。

在海關監管下運輸的貨物的查驗和監督程序也將得到簡化。報關人只需通知海關當局,而無需登記貨單並等待海關批准。

修訂後的法律還修改了關於補充報關單的規定,並授權財政部長就此發佈詳細規定。財政部還將被授權決定其他可免於貨物實物查驗的特殊情形。

財政部將就通過郵政和快遞服務出口或進口貨物的海關手續、查驗和監督發佈詳細規定。

為反映海關管理實際做法並確保與相關法律保持一致,該法新增第16a條,對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出口和進口的貨物作出海關查驗與監督規定。

該條款為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交易貨物的海關管理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據,同時為跨境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便利。

該法還引入了“免稅商品經營場所”的概念,並修訂了“保稅倉庫”和“報關人”的定義,以反映商業實踐並與《電子商務法》《郵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保持一致。

可設立保稅倉庫、貨物集拼點以及進出口貨物集散、查驗和監督區域的地點將擴大,涵蓋自由貿易區、物流中心、數字技術集中區和產業集群。

修訂後的法律還規定了免稅商品經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參與自由貿易區規劃與建設設計的主管機關、組織和個人的責任。

另一項新規定賦予倉庫、堆場和港口經營人銷燬造成環境汙染的廢棄貨物的責任。

為加強查驗、打擊走私和貿易欺詐,修訂後的法律賦予海關當局在有明確理由懷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時主動暫停轉運貨物的權力。

與該規定相一致,《知識產權法》也已修訂,授權海關當局主動暫停涉嫌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知識產權的轉運貨物。

修訂後的法律還修改了後續稽查的適用原則。此類稽查及其延期的時限由“10個工作日”改為“不超過20天”,政府負責就相關事項作出詳細規定。

關於進出口許可證、條件和專業查驗要求貨物清單下商品分類編碼的規定也已修訂,以確保與越南進出口貨物分類中的商品編碼保持一致。

此外,該法將轉運貨物歸類為海關監管下運輸的貨物。它修訂了海關當局徵收稅款和其他款項的職責,以確保與《稅收管理法》保持一致,修改了出口貨物海關估價的規定,並刪除了有關暫緩徵稅倉庫的條款。

修訂後的法律還修改了《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違法行為處理法》的若干條款,以確保與國家機構現行組織架構下的名稱、職能和職責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