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們手寫了一份“住宅用地轉讓書”,約定賣方將交付一塊安置地,儘管當時國家尚未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紅簿),價格為9000萬越南盾。買方當天即付清全款。
事情看似簡單。但花了近十年、歷經四次審理,案件才最終了結,併成為一項判例,至今全國法院遇到類似情形仍會援引適用。
手寫協議,款項幾乎付清,土地仍未過戶
2011年,國家確定了分配給賣方家庭的三塊安置地的位置,其中有些地塊位於臨街位置,價值高於最初的約定。雙方口頭商定改為一宗臨街地塊,價格為1.2億越南盾。
買方又支付了2000萬越南盾,使已交付總額增至1.1億越南盾,尚欠1000萬越南盾,約定在完成過戶手續後付清。賣方也已向買方指明地塊的位置和界標。
到2014年,在等待辦理手續期間,買方將該地塊出租給他人搭建商鋪經營。租賃、搭建商鋪持續多年且公開進行,賣方家中無人提出異議。
2016年,國家頒發了紅簿,登記在賣方名下。賣方將紅簿交給買方,卻不肯簽署過戶手續。當時買方已在該地塊上打好了房屋地基。
多年後,當地塊價值已今非昔比,賣方轉而主張2009年的“住宅用地轉讓書”未經公證、認證因而無效,要求收回土地並退款給買方。
賣方的子女也發聲反對,認為土地是全家共同財產,父母擅自出售未徵求子女意見,侵犯了他們的權益。
四次審理,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縣法院一審判決,支持買方請求,承認轉讓合同並判令賣方辦理過戶手續。賣方上訴。省法院第一次二審改弦易轍,修改一審判決,不承認買方請求,支持賣方的反訴,宣判合同無效。
高等人民法院院長不認同這一處理方向,作出再審抗訴決定。高等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接受抗訴,撤銷第一次二審全部判決,移交案卷重新二審。
在第二次二審中,省法院作出關鍵認定:這是一項各方持續履行的交易,從手寫文書訂立之日起至發生爭議,從未中斷。
儘管合同未遵守必須公證、認證的形式規定,但買方已交付1.2億越南盾中的1.1億,即已履行超過三分之二的付款義務,賣方實際上也已交付土地並交出紅簿。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129條第2款,在此情形下,即使缺少公證手續,合同仍被承認有效。
這份第二次二審判決隨後被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選定,公佈為關於承認違反形式要件合同效力的第55/2022/AL號判例,自2022年11月15日起在全國各級法院統一適用。
為什麼一宗普通糾紛會成為判例?
一份判決被選為判例,不是因為情節特殊,而是因為其中法院的論證方式具有統一適用法律的指導價值,解決了其他許多法院也正面臨的難題。
本案歷經四級審理,兩份二審判決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恰恰表明這是實踐中一個普遍問題:手寫、未公證的土地轉讓合同,何時獲認可,何時被視為無效?
這並非越南法律首次提出這一問題。在2015年《民法典》出臺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4年第02號決議曾指導法院按不同歷史階段、視交易訂立時點處理手寫土地轉讓合同。
對於1993年10月15日(1993年《土地法》生效之日)之後訂立的交易,該決議指引:若受讓方確已將土地穩定投入使用,例如建房、種植多年生作物,而賣方知情且未反對,則即使缺少公證,合同仍獲認可。反之,若土地仍然閒置、無任何使用跡象,合同則難以獲得認可。
由此可見一項一貫原則:法律不僅看那一紙文書,更看該交易是否真正進入現實生活。
付款到何種程度、交地到何種程度、土地使用是否公開,才是爭議發生時最有分量的證據,而非合同上是否有公證印章。
曾用手寫紙買賣土地的人應注意
從上述故事中,有三點值得民眾、尤其是曾用手寫紙買賣土地的人留意。
第一,土地買賣過程中的所有款項收付都應留有記錄、收據或見證人,即使雙方是熟人親戚也不例外。
在上述案件中,正是承租人和曾為賣方做工者的證詞,才使法院有足夠依據確定實際交付的款項,以及土地確已在實地交付。
第二,若已受讓土地,應儘早將土地公開、穩定地投入使用,如建房、打地基、有明確書面憑證的出租。這正是2004年審判委員會第02號決議和現行第55/2022/AL號判例在審查承認缺少公證的合同時最為看重的證據類型。
第三,當土地交易已具備辦理過戶手續的條件時,各方應主動立即完成,避免像上述案件那樣拖延多年。拖得越久,越容易發生意思變更、家庭內部糾紛,或地價波動導致一方想要推翻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