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稅務機關出錯時,民眾有權要求國家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權利並非到2026年才有,而是自2017年起就已得到法律承認。2017年的《國家賠償責任法》已規定了稅務管理領域的賠償責任。

賠償權自2017年就已存在,2026年的法律繼續保護這項權利

根據上述法律第17條第9款,國家對若干情形負有賠償責任,例如違法適用、徵收稅費;違法追繳稅款;違法退稅;違法收取土地使用費。

因此,當稅務機關不依法行使公權力並造成法律規定的損害時,民眾不僅有權申訴、起訴或要求退還已被違法徵收的款項,而且在滿足法律全部條件時還有權要求賠償。

第15/2026/QH16號法律修訂補充了《國家賠償責任法》若干條款,已獲國會通過,並將於2027年3月1日起生效。

新法律繼續維持稅務領域的賠償責任機制,表明這不是2027年才新創設的權利。

換言之,2017年的法律已承認這項權利;2026年的法律繼續肯定並完善了行使該權利的機制。因此,不應理解為民眾必須等到2027年3月1日才能就屬於現行法律範圍的情形要求賠償。

並非只要被錯誤徵稅就當然獲得賠償

這是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以免對自己的權利產生誤解。

被認定為徵收不當的稅款、費用或土地使用費可能導致退還已徵收的款項。但退款和損害賠償是兩個不完全相同的法律問題。

要產生國家賠償責任,必須根據法律規定有依據認定公務執行人的違法行為,存在屬於賠償範圍的損害,並且根據法律規定具有因果關係。

因此,民眾需要明確區分:“稅務機關征收錯誤”是審查後續法律權益的依據,但並不意味著所有情形都自動獲得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稅務總局已於2023年5月25日頒佈第657/QĐ-TCT號決定,附有各級稅務機關國家賠償解決規程。

該規程具體規定了賠償責任範圍、有權處理機關、檔案、受理和協商程序。

其中,負有賠償處理責任的稅務機關必須按照及時、公開、平等、善意、誠實和合法的原則執行。

如果協商不成,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決。

特別的是,該規程還規定了受理有效檔案的期限,並確定直接管理造成損害的公務執行人的稅務機關為有權情形下的賠償處理機關。

因此,當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稅務機關違法行為的侵害時,民眾需要完整保存決定、通知、檢查記錄、追繳檔案、退稅檔案、繳款憑證以及證明損害的文件。這些可能是行使賠償要求權時非常重要的證據。

不必等到2027年

2026年9月15日,政府總理頒佈第1788/QĐ-TTg號決定,關於實施修訂補充《國家賠償責任法》若干條款的法律的計劃。

該計劃提出了宣傳、普及法律、培訓和提高機關、組織及民眾對國家賠償責任認識的要求。

這更表明了一項實際要求:法律不僅需要頒佈,還必須傳達到民眾。

在稅務關係中,國家有權徵收,但該權力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當公權力被違法行使並造成損害時,國家賠償責任正是恢復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機制。

知權利以護權利。既然權利已得到現行法律承認,民眾不應等到2027年才瞭解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