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上午,越南司法部長黃青松向國會呈遞了政府關於《普及與法律教育法》(修正案)和《國家賠償責任法若干條款修正補充法》的提案。
建議修正補充多項內容
對於《國家賠償責任法若干條款修正補充法》草案共2條。其中,第1條修正補充現行《國家賠償責任法》的35條、廢止2條,第2條是施行條款。
黃青松表示,該法案繼承了“國家賠償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的規定。
同時補充規定“其他法律對國家賠償責任範圍另有規定時,確定國家賠償責任範圍適用該法律”。
補充上述內容旨在確保可行性,克服法律體系中的矛盾、重疊和缺乏統一性,並符合國會近年來的立法實踐。
一些其他法律已對國家賠償範圍作出規定,最近的是《稅務管理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上述補充提議還旨在為國會立法活動創造靈活性,當實際需要時及時作出政策反應,要求在其他法律中規定國家賠償責任範圍;確保法律體系的穩定性,避免諸多法律頻繁修正本法。
然而,據黃青松先生稱,在起草法律草案過程中,仍存在不同意見,因此政府向國會提交了兩個方案。
方案1由政府選擇並體現在上述法律草案中。
方案2,維持現行《國家賠償責任法》的規定,僅規定“國家賠償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
法案中另一項新內容是修改補充賠償請求解決程序,簡化流程並數字化轉型。
法案補充規定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發布賠償解決決定;延長請求法院解決賠償的起訴時效。
法案明確規定,執行公務人員故意造成損害但不被追究刑事責任時,退還金額為其作出退還決定時月工資的30至50倍,但最高不超過國家已賠償金額的50%。
建議補充免除退還賠償責任的若干情形
草案補充規定在若干具體情形下免除退還責任,如立大功、患絕症;長期陷入因自然災害、火災、事故造成的特別困難經濟狀況。
法案中的“執行公務人員”是指“按照國家幹部、公職人員法律規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被錄用、選舉、批准、任命或指定進入國家機關某一職位,以履行行政管理、訴訟、執行程序任務的人員,或由國家有權機關交辦與行政管理、訴訟或判決執行活動相關任務的其他人員”。

談及審查機關的觀點,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表示,委員會贊同方案2,保留法律適用原則,僅規定“國家賠償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
據他介紹,這一原則自法律頒佈以來一貫規定並執行,是確定國家賠償範圍的重要依據。
因此,需要集中規定在國家賠償責任法中,以確保透明、可行,避免在其他法律中無依據地擴大國家賠償責任範圍。
一些審查機關意見認為,在實踐多變背景下,方案1的規定在確定國家賠償責任範圍方面將更加靈活,確保及時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