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法》修訂草案建議對不將土地投入使用、延遲使用的項目適用累進土地使用費機制;超過60個月仍未將土地投入使用的,國家將收回土地。該規定被期望能形成足夠大的壓力,以終止已獲交付土地卻被荒廢、項目拖延多年的狀況。
60個月,壓力足夠但需明確計算方式
在農業與環境部正在完善的《土地法》修訂草案中,起草機關提出了更強硬的處理方式。
據此,不再給予進度延期,不將土地投入使用或延遲使用的項目將須承擔隨時間遞增的累進費用。如果超過60個月投資商仍未將土地投入使用,國家將收回土地。
該法律草案預計將提交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國會代表、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委員範文和認為,對延遲將土地投入使用的投資商增加責任是必要的,因為土地是有限資源。
“土地並非取之不盡的資源,不能交給一個項目後就放在那裡等待時機。每一塊被荒廢的土地不僅是部分資源被浪費,背後還有民眾權益被擱置、投資機會被錯過以及整個地區發展被拖累”,和先生指出。
該代表認為,當國家交付或出租土地用於實施項目時,投資商有責任按正確目的、正確進度使用土地。
他認為,累進費用機制和60個月的時間節點可形成足夠大的壓力,迫使投資商集中資源實施項目,而不是長期囤地等待漲價。
然而國會代表範文和認為,關鍵不僅在於60個月這個數字,而在於必須十分明確地規定適用方式。
“必須明確60個月從何時起算、什麼情況屬於延遲將土地投入使用以及哪些情形被視為客觀原因”,和先生說。
因為實際上,並非所有進度緩慢的項目都源於投資商的過錯。有些項目因手續、規劃、場地清理或屬於國家機關責任的原因而延遲。
如果無法區分哪些是主觀過錯、哪些是客觀原因,適用收回規定可能引發關於過錯和期限起算時間的爭議。
農業與環境部怎麼說?
將相關內容納入《土地法》修訂符合中央第21號決議的方向,即應使囤積不使用土地的成本高於投機收益,從而限制已交付給項目但延遲開展、長期荒廢的狀況。
在提案說明中,農業與環境部也認為這是需要徹底處理的問題。
據起草機關稱,現行法律已對不將土地投入使用、土地使用進度緩慢的項目作出處理規定。但實際上仍有許多積壓、拖延的項目,未能徹底解決土地荒廢、浪費的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法律尚未十分明確規定“不將土地投入使用”和“土地使用進度比投資項目所記進度慢24個月”的行為。這是處理過程遇到困難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在確定違規時間和程度方面。
據起草機關稱,繼續對進度緩慢的項目給予延期可能導致將土地投入使用的總時間拖得過長。因此需要規定迫使投資商縮短將土地投入使用的時間,並採取足夠強硬的措施,在違規情況下堅決收回土地。
從實踐角度看,專家認為對60個月不開展的項目提出收回是合理且有依據的,但在收回前必須評估原因,以確保各方權益。

土地被擱置,民眾權益也被擱置
關於收回延遲開展項目土地的提議,資源與環境經濟研究院院長範越順博士認為,一個項目“擱置”60個月意味著大量土地被鎖住,而有能力的其他投資商可能沒有機會獲得這一資源。後果不僅僅是資源浪費。
對於位於規劃區域內的民眾而言,項目拖延多年可能意味著他們建造、修繕房屋、轉讓土地的權利受到限制,而生活卻不得不在等待狀態中繼續。
尤其需要明確期限起算時間:從何時起算,是從補償獲得淨地之時,還是從國家移交項目現場之時。
實際上,現行《土地法》和《投資法》已有對進度緩慢12至24個月且未獲延期或未將土地投入使用的項目進行審查的機制。
因此,60個月的時間節點需要得到解釋,同時必須明確新規定與現行法律規定的各時間節點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收回不能機械、一刀切地實施。
因管理機關尚未移交場地、行政手續拖延、總體規劃變更或天災、不可抗力而延遲的項目,不能與投資商財力薄弱、故意“囤”地等待漲價或沒有開展誠意的項目等同對待。
對於客觀原因類,需要有支持紓困、延期和適當調整的機制。相反,對於主觀過錯情形,則需堅決收回並適用相應制裁。
為避免這種情況,順先生建議加強檢查、項目分類、與投資商直接對話;同時公開被收回項目名單及理由,以便民眾和社會共同監督。
《年輕報》讀者:5年太長了
從生活實際出發,許多《年輕報》讀者認為60個月仍然太長。
一名讀者認為,只需12個月未開展即可考慮投資商的能力。“受項目影響的民眾每天都面臨困難”,這位讀者寫道。
而讀者範文生認為,60個月太長,建議以30個月為限。與此同時,另一名讀者認為3年足以檢查評估投資商能力;2年可能太短,但5年則太長。
這種情況目前並不少見,尤其是規劃擱置的項目。
值得注意的是,讀者Test警告說,如果規定不夠具體,企業可能在期限臨近時設法應付,例如“租壓樁機壓一年還沒壓完”。
這些意見表明,民眾關心的不只是60個月還是30個月,而是獲得土地後,投資商是否真正開展項目,還是隻想長期維持土地使用權。
因此,如果新規定寫入法律,最重要的問題將是設計一種機制,既足夠嚴格以打擊囤地,又足夠明確以免冤枉那些確實遇到客觀障礙的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