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深入分析胡志明市的“自主空間”,並評估法律進入實踐後保障民眾權益的機制,《青年報》與胡志明市國家大學法制委員會主任泰氏雪蓉副教授、博士進行了對話。

自主邊界顯著擴大
* 泰氏雪蓉副教授、博士,請問《城市發展法》將如何從“逐案解絆”轉向總體法律框架?胡志明市的自主邊界到哪裡?
– 胡志明市是特別都市,具有許多超級都市的特徵。在《城市發展法》出臺前,該市依據一般規定以及國會授予的試點機制(如第54號決議、第98號決議)進行治理。
如今,該市可以主動頒佈關於組織機構、規劃、城市發展、TOD、住房和資源動員的政策。
自主邊界按照“徹底、全面分權”原則顯著擴大,允許調整行政順序、手續,並頒佈與中央規定不同的特殊措施。
政府機構將按照“地方決定、地方執行、地方負責”的精神運行,不再等待指導。自主範圍全面覆蓋從組織機構、編制、手續、基礎設施規劃、財政,到主動試點法律尚未規定的新舉措的權力。
* 那麼,《城市發展法》的適用範圍與過去僅針對特別都市的做法相比有何新意?
– 該法從名稱到調整範圍都已改變,清晰涵蓋三類。第一類(如胡志明市等特別都市,河內單獨適用《首都法》)直接完整適用優越機制。
第二類(其他城市)適用“開放機制”,授權政府根據各地條件決定特殊機制。
第三類(特別經濟區)適用優越治理機制、投資優惠、非關稅區、房地產所有權和海洋經濟。
此舉徹底終結“碎片化”狀況,國會不必連續頒佈單獨的試點決議,從而形成穩定的共用體制。
* 泰氏雪蓉副教授、博士,允許胡志明市頒佈不同於中央文件的規定並試點新機制,是否可視為迄今為止最大的體制突破?
– 這確實是巨大的體制突破,將分權擴大為普遍適用機制。胡志明市可以頒佈與中央不同或尚無規定的規定,有助於縮短政策落地時間。
沙盒機制(受控試驗)也允許試點前所未有的模式,如:數字經濟、數字資產、人工智能、體育—夜間旅遊、減排農業。
特別是,當法律發生衝突時,《城市發展法》優先適用(國防、安全除外)。人民議會也有權選擇適用後頒規定,如果其更優惠。這一自主空間將徹底消除被動等待法令、通知的心理。

絕對避免產生額外手續或中間流程
* 《城市發展法》設計了哪些“護欄”,既鼓勵創新,又控制問責?
– 核心原則是權力擴大必須伴隨嚴格控制和免責機制。該法建立了明確“護欄”:分權不得損害國防、安全、宏觀穩定,並必須保障人權。
頒佈與中央不同的規定時,絕對不得使用簡化程序,必須進行影響評估、諮詢和公開說明。
對於試點政策,最長期限為5年;如果負面情況超出預測,必須立即暫停。特殊文件必須在7天內報告中央,一年後評估效果。
同時,該法對為公共利益行事的幹部免除法律責任,消除“迴避、怕錯”心理。為有效執行,需要明確誰決策、誰負責,政策透明並及時預警風險。
* 面對需要在10月1日前頒佈的大量實施文件,應注意什麼才能不增加手續負擔,泰氏雪蓉副教授、博士?
– 該市應注意只規定真正必要的內容,絕對避免產生額外手續或中間流程,同時同步審查,明確處理機關,避免理解不一致。
最重要的是必須有明確的過渡機制,不強迫民眾、企業重新提交檔案或重新辦理已完成的手續。2026年10月1日前受理但尚未辦結的檔案,必須繼續按照受理時的規定處理。
新法不抹除舊結果
據泰氏雪蓉副教授、博士介紹,該法第64條的過渡規定正是按照保障連續性的原則設計。已批准、正在實施且在法律生效日前啟動的計劃、項目、方案、規劃和機制,繼續按照已頒佈的決定執行。
如果某些內容符合新法,可以轉入新機制、新權限,而不必重新審批。
特別是,對於正在按照第98號決議實施的機制、政策和項目,一般原則是繼續適用第98號決議,除非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決定轉為適用新法以更為便利。試點機制也可以調整以符合該法。
因此,核心精神不是“從頭再來”,而是完整繼承已有法律結果,並且僅在確實必要或能為實施帶來更好利益時才轉入新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