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深入分析胡志明市的“自主空间”,并评估法律进入实践后保障民众权益的机制,《青年报》与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法制委员会主任泰氏雪蓉副教授、博士进行了对话。

自主边界显著扩大
* 泰氏雪蓉副教授、博士,请问《城市发展法》将如何从“逐案解绊”转向总体法律框架?胡志明市的自主边界到哪里?
- 胡志明市是特别都市,具有许多超级都市的特征。在《城市发展法》出台前,该市依据一般规定以及国会授予的试点机制(如第54号决议、第98号决议)进行治理。
如今,该市可以主动颁布关于组织机构、规划、城市发展、TOD、住房和资源动员的政策。
自主边界按照“彻底、全面分权”原则显著扩大,允许调整行政顺序、手续,并颁布与中央规定不同的特殊措施。
政府机构将按照“地方决定、地方执行、地方负责”的精神运行,不再等待指导。自主范围全面覆盖从组织机构、编制、手续、基础设施规划、财政,到主动试点法律尚未规定的新举措的权力。
* 那么,《城市发展法》的适用范围与过去仅针对特别都市的做法相比有何新意?
- 该法从名称到调整范围都已改变,清晰涵盖三类。第一类(如胡志明市等特别都市,河内单独适用《首都法》)直接完整适用优越机制。
第二类(其他城市)适用“开放机制”,授权政府根据各地条件决定特殊机制。
第三类(特别经济区)适用优越治理机制、投资优惠、非关税区、房地产所有权和海洋经济。
此举彻底终结“碎片化”状况,国会不必连续颁布单独的试点决议,从而形成稳定的共用体制。
* 泰氏雪蓉副教授、博士,允许胡志明市颁布不同于中央文件的规定并试点新机制,是否可视为迄今为止最大的体制突破?
- 这确实是巨大的体制突破,将分权扩大为普遍适用机制。胡志明市可以颁布与中央不同或尚无规定的规定,有助于缩短政策落地时间。
沙盒机制(受控试验)也允许试点前所未有的模式,如:数字经济、数字资产、人工智能、体育—夜间旅游、减排农业。
特别是,当法律发生冲突时,《城市发展法》优先适用(国防、安全除外)。人民议会也有权选择适用后颁规定,如果其更优惠。这一自主空间将彻底消除被动等待法令、通知的心理。

绝对避免产生额外手续或中间流程
* 《城市发展法》设计了哪些“护栏”,既鼓励创新,又控制问责?
- 核心原则是权力扩大必须伴随严格控制和免责机制。该法建立了明确“护栏”:分权不得损害国防、安全、宏观稳定,并必须保障人权。
颁布与中央不同的规定时,绝对不得使用简化程序,必须进行影响评估、咨询和公开说明。
对于试点政策,最长期限为5年;如果负面情况超出预测,必须立即暂停。特殊文件必须在7天内报告中央,一年后评估效果。
同时,该法对为公共利益行事的干部免除法律责任,消除“回避、怕错”心理。为有效执行,需要明确谁决策、谁负责,政策透明并及时预警风险。
* 面对需要在10月1日前颁布的大量实施文件,应注意什么才能不增加手续负担,泰氏雪蓉副教授、博士?
- 该市应注意只规定真正必要的内容,绝对避免产生额外手续或中间流程,同时同步审查,明确处理机关,避免理解不一致。
最重要的是必须有明确的过渡机制,不强迫民众、企业重新提交档案或重新办理已完成的手续。2026年10月1日前受理但尚未办结的档案,必须继续按照受理时的规定处理。
新法不抹除旧结果
据泰氏雪蓉副教授、博士介绍,该法第64条的过渡规定正是按照保障连续性的原则设计。已批准、正在实施且在法律生效日前启动的计划、项目、方案、规划和机制,继续按照已颁布的决定执行。
如果某些内容符合新法,可以转入新机制、新权限,而不必重新审批。
特别是,对于正在按照第98号决议实施的机制、政策和项目,一般原则是继续适用第98号决议,除非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决定转为适用新法以更为便利。试点机制也可以调整以符合该法。
因此,核心精神不是“从头再来”,而是完整继承已有法律结果,并且仅在确实必要或能为实施带来更好利益时才转入新机制。
(编译:张悦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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