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此,草案規定轉換情形包括:從商品房轉換為社會住房;從社會住房轉換為商品房;從商品房轉換為安置房;從安置房轉換為商品房;從安置房轉換為社會住房;從社會住房轉換為安置房。
要獲得轉換資格,項目之前必須獲得主管部門批准投資主張,或根據投資法規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對於已審定、批准建設設計並正在施工或已完成、驗收投入使用的項目,轉換必須確保能夠滿足規劃、建設、住房要求以及轉換後住房類型相應的技術要求。
對於尚未審定、批准建設設計且尚未施工建設的項目,在獲得市人民委員會決定轉換後,投資方按照投資法執行調整項目目標、內容及相關手續的程序。
草案還規定了功能轉換的情形,包括:從住房轉換為非居住用途房屋;從非居住用途房屋轉換為住房;其他屬於公共資產的房屋類型之間的功能轉換,以滿足市人民委員會決定的公共資產管理、使用要求。
要獲得功能轉換,申請轉換的房屋土地必須屬於城市管理範圍,並已明確負責管理、使用的機關、組織、單位;符合規劃……
同時,符合公共資產管理、使用需求以及已批准的公共資產房屋、土地整理處理方案(如屬於必須制定、批准方案的情形)。
轉換的實施必須確保符合《城市發展法》第12條第3款d項規定的市人民委員會權限。
申請轉換住房類型的檔案、程序手續
申請轉換的檔案包括:轉換申請書;項目的法律檔案及轉換方案。
實施程序包括5步:
投資方按規制定1套檔案發送建設廳。自收到申請檔案之日起10日內,建設廳徵求各廳局及項目所在地鄉級人民委員會意見。
各廳局和鄉級人民委員會應在10日內向建設廳反饋意見。
在接下來的15日內,建設廳彙總意見、評估、綜合並提交市人民委員會審議、決定。
審定、提交和審議決定的總時間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但自建設廳收到投資方申請檔案之日起不超過35日。
市人民委員會決定轉換後,投資方及相關機關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投資、規劃、土地、建設、住房調整手續及財政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