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令草案提議賦予外資教育更大自主權

教育培訓部於9月中旬開始就該草案徵求意見。一旦獲批,預計將取代第86/2018/ND-CP號法令,該法令已經過第124/2024/ND-CP號法令的修訂和補充。

該草案的一個值得注意之處在於,既擴大了國際教育合作的形式,也反映了管理方式的轉變。監管機構不再維持大量事前審批程序,而是旨在擴大機構自主權,加強權力下放和授權,並推動數據驅動的管理和事後審計。

這一變化預計將為資本、培訓項目、技術和國際教育資源流入越南市場創造更有利的條件,但同時也對透明度、問責制和學習者權利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學前和初等教育領域,草案提出了三種教育合作形式,包括:實施越南教育計劃以實現更高質量目標;結合越南和外國課程的融合方案;以及外國教育課程。

一項引人注目的提議是,允許越南學生在符合條件的高中階段機構學習外國教育課程,且不設越南學生入學比例上限。

儘管如此,越南學生仍須按規定學習必修科目。該舉措必須確保越南的教育目標、學習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在教育體系內轉軌的能力。

對於融合教育項目,教育培訓廳將在實施前進行評估和審批。但是,已經獲得任何一個教育培訓廳批准的項目,如果內容保持不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而無需重複評估和審批流程。

如果該規定獲得通過,可能會顯著減少同一項目的重複程序,同時也有利於推廣符合要求的教育合作模式。

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的國際合作範圍也有所擴大。在大學層面,草案確定了三種合作形式,即合作培養以授予學位和證書;設立研究機構、創新中心和重點實驗室;以及在越南設立外國高等教育機構的分校。

關於職業教育,確定了兩種形式,即授予文憑和證書的聯合培訓項目,以及設立院系、中心和專門單位的聯合項目。草案還增加了教育領域對外合作與投資的法律框架。

對於在越南的外國教育代表處,擬議的管理辦法將重點轉向透明度、通知、數據更新和事後審計,同時明確界定活動範圍。

草案中最顯著的變化之一是從事前審計大力轉向事後審計。對於與外國機構的聯合培訓項目,教育機構在根據內部程序進行審查和決策方面獲得更大自主權。事前審批機制將僅在需要加強質量控制的某些情況下保留。

在與組織考試和頒發外國證書相關的聯合活動中,變化也顯而易見。草案提議不再要求事先批准,而是轉向自主決策機制,同時承擔透明度、通知、數據更新和事後審計的義務。

伴隨自主權而來的是所有相關方對質量、安全、安保、防止欺詐以及保護考生權利的責任。

對於在越南的外商投資教育機構和外國教育機構分校,草案也沒有重新設定已由投資法和專門法令規定的投資、設立和運營許可的條件、程序和流程。這種做法旨在限制一項活動受到多層重疊程序約束的情況。

然而,減少事前審計程序並不意味著放鬆管理。相反,草案對教育機構、投資者以及合作與夥伴關係參與方的信息披露、數據更新、報告和問責提出了更高要求。

監測機制也擬進行改變,以評估合規水平並對風險進行分類,從而確定適當的檢查級別。傾向於通過數據、公開信息、報告、學生、教師和員工的反饋以及質量保證結果進行遠程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