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培训部于9月中旬开始就该草案征求意见。一旦获批,预计将取代第86/2018/ND-CP号法令,该法令已经过第124/2024/ND-CP号法令的修订和补充。
该草案的一个值得注意之处在于,既扩大了国际教育合作的形式,也反映了管理方式的转变。监管机构不再维持大量事前审批程序,而是旨在扩大机构自主权,加强权力下放和授权,并推动数据驱动的管理和事后审计。
这一变化预计将为资本、培训项目、技术和国际教育资源流入越南市场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但同时也对透明度、问责制和学习者权利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学前和初等教育领域,草案提出了三种教育合作形式,包括:实施越南教育计划以实现更高质量目标;结合越南和外国课程的融合方案;以及外国教育课程。
一项引人注目的提议是,允许越南学生在符合条件的高中阶段机构学习外国教育课程,且不设越南学生入学比例上限。
尽管如此,越南学生仍须按规定学习必修科目。该举措必须确保越南的教育目标、学习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在教育体系内转轨的能力。
对于融合教育项目,教育培训厅将在实施前进行评估和审批。但是,已经获得任何一个教育培训厅批准的项目,如果内容保持不变,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而无需重复评估和审批流程。
如果该规定获得通过,可能会显著减少同一项目的重复程序,同时也有利于推广符合要求的教育合作模式。
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国际合作范围也有所扩大。在大学层面,草案确定了三种合作形式,即合作培养以授予学位和证书;设立研究机构、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在越南设立外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分校。
关于职业教育,确定了两种形式,即授予文凭和证书的联合培训项目,以及设立院系、中心和专门单位的联合项目。草案还增加了教育领域对外合作与投资的法律框架。
对于在越南的外国教育代表处,拟议的管理办法将重点转向透明度、通知、数据更新和事后审计,同时明确界定活动范围。
草案中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从事前审计大力转向事后审计。对于与外国机构的联合培训项目,教育机构在根据内部程序进行审查和决策方面获得更大自主权。事前审批机制将仅在需要加强质量控制的某些情况下保留。
在与组织考试和颁发外国证书相关的联合活动中,变化也显而易见。草案提议不再要求事先批准,而是转向自主决策机制,同时承担透明度、通知、数据更新和事后审计的义务。
伴随自主权而来的是所有相关方对质量、安全、安保、防止欺诈以及保护考生权利的责任。
对于在越南的外商投资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分校,草案也没有重新设定已由投资法和专门法令规定的投资、设立和运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流程。这种做法旨在限制一项活动受到多层重叠程序约束的情况。
然而,减少事前审计程序并不意味着放松管理。相反,草案对教育机构、投资者以及合作与伙伴关系参与方的信息披露、数据更新、报告和问责提出了更高要求。
监测机制也拟进行改变,以评估合规水平并对风险进行分类,从而确定适当的检查级别。倾向于通过数据、公开信息、报告、学生、教师和员工的反馈以及质量保证结果进行远程监测。
(编译:李程;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8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