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擬出臺關於認證的多項新規定

越南司法部剛剛公佈了一份通知草案,指導第23/2015號法令關於從原始登記簿簽發副本、認證正本副本、認證簽名和認證交易,取代第01/2020/TT-BTP號通知。

根據草案呈文,經過多年實施,第01號通知取得了許多積極成果。但仍有若干限制需要補充,例如不符合兩級地方政府模式;鄉級負責司法-戶籍工作的公務員數量仍然有限……

因此,草案提出了多項值得注意的關於認證的補充規定。

新草案將“批准翻譯合作人員名單”替換為“認證翻譯人員簽名”,以確保調整範圍全面涵蓋與認證翻譯人員簽名相關的內容,其中包括關於批准翻譯合作人員名單的規定。

此外,廢除“島縣認證權限”的內容,以符合兩級地方政府的規定。

此外,在新通知草案中,公證處處長、公證辦公室主任有責任發佈決定,取消由本機關、組織實施的不符合規定的正本副本認證、簽名認證、翻譯人員簽名認證的文書、文件的法律效力。

同時補充規定:若發現已認證的交易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交易各方可以書面協議取消交易。

若各方無法達成協議或對交易發生爭議,則請求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法解決。

對於外國主管機關向個人簽發的護照、身份證、永久居留卡、居留卡、駕駛證、畢業證書、證書及隨附畢業證書的成績單等文件,新草案規定在認證正本副本時無需辦理領事合法化。

對這些文件的譯文認證翻譯人員簽名時,也無需辦理領事合法化。

對於根據越南作為成員國的國際條約或對等原則免除領事合法化的其他文件,在認證正本副本或認證翻譯人員簽名時,也無需辦理領事合法化。

新草案還規定,個人履歷申報中的簽名認證僅確認申報人的簽名,不確認申報內容;認證實施人不對申報內容發表意見,認證申請人對其已申報內容負責(比以往規定更明確)。

廢除“僅可在4種情況下認證授權書”的規定

第23/2015號法令規定,對無報酬、受託方無賠償義務且不涉及資產所有權、不動產使用權轉讓的授權情形,可對授權書中的簽名進行認證。

然而,在指導該規定時,司法部第01/2020號通知作出了更具體的規定。

據此,僅可在4種情況下認證授權書上的簽名:授權代為提交、領取檔案和文件;授權代領退休金、郵件、補助金、津貼;授權代為照看房屋;家庭成員授權在社會政策銀行借款。

現在司法部預計將廢除這一規定。確保授權書籤名認證情形的範圍統一按照第23號法令的規定執行,同時確保適用過程中的同步性和統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