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前,《青年報》曾刊登《律師“認證”遺囑引發爭議》一文,提出了這一問題的法律視角。
而讀者最關心的是遺囑的效力。如果一個人想立遺囑,需要注意什麼,才能讓遺囑具有法律效力、減少違背財產遺留人意願而產生的糾紛。
民眾應選擇公證或認證的形式
碩士阮德孝——胡志明市國家大學國際大學法制處副處長——表示,一份合法的遺囑基本須滿足關於遺囑人能力、自願意志以及遺囑內容和形式等條件。
具體而言,立遺囑時須神志清醒、思路清晰;不受欺騙、威脅、脅迫。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道德;遺囑形式不違反法律規定。
對於未成年人、身體受限者、不識字者等特殊情況,法律還就見證人、公證或認證另行提出要求。
關於形式,2015年《民法典》承認書面遺囑和口頭遺囑。
據此,口頭遺囑只能在生命受到威脅且無法以書面形式立遺囑的情況下作出。
書面遺囑中包括無見證人的自書遺囑、有見證人的書面遺囑,以及經公證或認證的遺囑。
為避免風險,阮德孝碩士認為,民眾應選擇公證或認證形式,因為公證員有責任核查與遺囑人能力、自願性以及交易合法性相關的條件、證件和跡象。
若對認知能力、行為控制能力存疑,或存在欺騙、威脅、脅迫的跡象,法律有相應機制讓公證員拒絕公證,或按規定進行核實、鑑定。這有助於減少日後的糾紛、訴訟。
需要留存遺囑人神志清醒的證據
胡志明市國家大學經濟-法律大學阮志強博士補充提醒:如果民眾想自行立遺囑,應親手全文書寫並按規定簽名。
如果是打字或請他人代寫,則須至少有兩位獨立見證人,且不屬於被排除的情形(例如繼承人、未成年人等),並在同一時段內在他們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此外,對於多頁遺囑,立遺囑人須逐頁編號並簽名或按指印;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財產。
專家還提醒,需留存遺囑人神志清醒的證據,如立遺囑時點前後的健康檢查證明、立遺囑過程的照片或視頻。宜將遺囑交由公證執業機構保管。
此外,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640條,當改變主意時,新立遺囑人須寫明替代或撤銷此前的遺囑,避免留下多份相互矛盾的遺囑。
在胡志明市,根據第21/2026/QĐ-UBND號決定,自2026年4月27日起,若干屬於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認證交易權限,按規定的範圍和清單移交公證執業機構。
因此,根據地方不同,如果想辦理遺囑認證,民眾應向居住地詢問,以瞭解具體的主管機關。


